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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头条刊发《让老百姓得实惠、我们党得民心丨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一组数据格外亮眼:集中整治以来,各地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化解村级债务962.1亿元,整改问题合同196.78万份。文章开宗明义:“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攥指成拳攻坚重点,盯住具体事、具体问题,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就在这篇文章刊发的同一天,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一桩实名举报案,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画面。
30万卖地款“体外循环”一年,纪委查出27万,然后呢?
据举报材料显示,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这笔钱自始至终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本村信贷员处。
2025年7月,经开区纪委电话回复举报人确认受理此案。经纪委立案审查,认定涉案资金27万余元。涉事村干部的说法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最终,整个案件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但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后,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
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资金——这个操作,群众确实“摸不透”。钱到底是“违纪款”还是“集体资产”?如果是违纪款,理应收缴;如果是集体资产,当初就不该被截留。两头都占了,逻辑上说不过去。
“以纪代刑”还是“违纪不违法”?一个政务处分能承载30万集体资金的法治重量吗?
春岗村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有没有问题”,而在于“问题被处理到了什么程度”。
从法律定性看,村干部的行为至少触碰了三条红线:
第一,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海南省临高县美当村村委会原副主任董某某,正是因组织召开村小组会议决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二,集体资金长期不入账。 30余万元村集体资金放在信贷员处体外循环超过一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违反村民自治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干部绕开了“四议两公开”的全部环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纪委在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有义务移送司法机关。春岗村这桩案子,非法卖地、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是否移送了?如果没有移送,依据是什么?
更令人费解的是,郑姚管理区曾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认定相关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并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这份盖有公章的行政文书,已经从行政层面认定了该交易的违法性质。
既然管理区自己都认定违法,为何纪委却定性为“违纪不违法”?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的体现,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陈年旧账”四个字,就能把27万资金去向一笔勾销?
案件中一个尤为关键的细节是:村干部称涉案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
但“陈年旧账”四个字,恰恰是财务黑洞最典型的遮挡。
偿还集体债务,也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公开、留痕、可审计。没有完整的债务凭证、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偿还决议、没有可审计的资金流水,所谓“还旧账”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
这一年里,27万元有没有产生利息?有没有被短期挪用?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还原每一分钱的去向?村干部何有权自行认定“谁的是陈年旧账、该还给谁”?集体资金收支完全绕开制度监管,等于村集体经济的账本成了一个任人涂抹的草稿纸。
干部背个处分,老百姓买了个“违法”——谁为老百姓发声?
案件中最令人不安的另一个事实是:郑姚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
村民花钱买了宅基地,干部违规出售在先,群众基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参与交易,结果呢?干部背了个行政处分,老百姓花钱买了个“违法”,还要自行拆除。
板子不能只打在群众身上。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应依法稳妥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还钱款、赔偿损失,并追究村干部赔偿责任。不能“干部犯错、群众买单”。
举报人至今只获得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没有任何正式文书材料。一个实名举报案件,办了这么久,连个正式的处理结果文书都不给举报人,这合规吗?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又该向谁反映?
从省到区三级会议“震天响”,春岗村为何“静悄悄”?
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明确要求:“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深化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
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筑牢乡村振兴基础。”
9月3日,郑州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扎实推进'新官不理旧账'、'三资'清查等领域问题整改,定期'回头看''再过筛',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省、市、区三级会议言犹在耳,部署层层加码。然而,春岗村这桩实名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仅仅是口头告知,连书面文书都没有。
这算不算“问题不解决不松手”?这算不算“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2026年5月,省委书记刘宁在濮阳调研时强调,要深入推进“四权一平台”赋能“四议两公开”,推动基层行权数字化、流程规范化、监督常态化。春岗村卖地,既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也没有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资金更没有进入集体账户。“四权一平台”在这里似乎完全没有发挥作用。
必须追问的几个核心问题
结合举报人反馈和中央纪委对“三资”整治的部署要求,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得到回答:
第一,查处的这十余处宅基地,含不含涉事干部及家属? 如果涉事干部或其亲属也在购买名单中,那问题的性质就不仅仅是程序违规,而是涉嫌以权谋私。
第二,27万与30余万之间的差额去了哪里? 举报总额30余万元,纪委审查认定27万元,剩余部分是否已查清?如果连总额都未能完全认定,案件就不能轻言“结案”。
第三,涉案资金返还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这笔钱被认定为违纪款,理应收缴国库;如果被认定为集体资产,返还村集体后有没有进入“三资”监管平台?有没有完整的入账凭证和资金使用记录?
第四,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这笔涉案资金一年内的完整动向? 没有流水,就谈不上“查清”。
第五,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依据是什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文章指出,“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有力推动一批长期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集体资产回到农民群众手中”。春岗村的27万,有没有真正回到农民群众手中?还是回到了某个不受监管的角落?
写在最后
从中央到省、市、区,四级会议密集部署“三资”整治,信号不可谓不强烈,措辞不可谓不严厉。但春岗村这桩实名举报案,至今仍在“悬而未决”的灰色地带中沉默。
省里说要“行风重塑、基层善治、群众受益”,春岗村的老百姓想问:这六个字,落在了哪里?
“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政策策略,督促乡镇、村制定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构建整改整治工作闭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 ——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文章的原文,也是春岗村老百姓最想看到的行动。
不是一纸政务处分,不是一句口头告知,不是一笔去向不明的“返还资金”。
是一本清清楚楚的账,是一份明明白白的文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交代。
群众在等,舆论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