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作为一名专注劳动法的实务工作者,将挑选《暂行规定》的重点条文进行简评,结合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服务部鲁志峰主任对网友提出的高频问题逐一解答,以飨读者。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衔接
原文: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丁律师简评:本条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引入超龄用工领域。具体来说:①违法加班→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付的加付50%-100%赔偿金;②低于最低工资→责令补足差额,逾期加付赔偿金;③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同②。劳动监察是比仲裁和诉讼更快捷的维权渠道,超龄劳动者遇到工资问题应优先考虑投诉。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原文: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简评:本条是引致条款,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指向既有法律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违法的后果包括: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超龄劳动者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能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二十二条 工会监督
原文: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丁律师简评:工会监督是“软法”性质的保障机制。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往往不在工会组织的覆盖范围之内——这是本条落地的主要障碍。建议超龄劳动者入职时主动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工会,如有,应积极加入或至少与工会建立联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如代写仲裁申请书、推荐法律援助律师)是很有实际价值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弹性延迟退休的特殊规则
原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丁律师简评:本条是最容易被误读的条款。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按照延退政策选择了弹性延迟退休(如原60岁退休,申请延至63岁),在这延长的三年里,他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全面保护(含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2N等),而不是适用本《暂行规定》的“用工关系”。换言之:弹性延迟退休期间 = 标准劳动关系(全保护),退休后再就业 = 用工关系(基本权益保护)。这两个阶段的法律待遇有天壤之别,劳动者在做退休决策时应充分权衡。
问题(7):企业与超龄人员解除用工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鲁主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暂行规定》仅针对性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核心基本权益。
除法定四项权益外,用工协议的解除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简单来说:企业合法解除与超龄人员的用工协议,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唯一例外:
如果企业和超龄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协议时,书面明确约定了解除用工关系的补偿条款、标准,那么双方解除关系时,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补偿。
无约定、无补偿;有约定、按约定。
问题(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未缴够最低缴费年限,以超龄职工身份继续工作,还算我的工作年限、工龄吗?
鲁主任:超龄务工的工龄、缴费年限,关键看——是否正常缴纳社保!
超龄职工社保,不再是单位强制缴纳。
企业、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可以继续为超龄职工缴纳养老、医保,正常累计缴费年限;
员工可以以个人身份自行缴纳社保,延续缴费记录。
核心结论:缴费即算年限,不缴费不计年限!
无论是单位协商代缴,还是个人自行缴纳,只要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就会持续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待养老、医保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后,依旧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医保待遇。
问题(九):按次结算报酬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例如培训讲师这种,适用这次的超龄劳动者最新规定吗?
鲁主任: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超龄劳动者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劳动者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隶属关系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的约束;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培训单位从社会上邀请的培训讲师,与培训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培训讲师也不接受培训单位的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的约束。
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传统意义的劳务关系不适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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