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外派员工在沙特阿拉伯涉刑及归国后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工程企业外派员工刘某委托,就其在沙特工作期间因合规问题被羁押、公司怠于救助以及回国后遭遇违法解雇等争议开展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涉外用工规则、境外刑事合规标准及国内劳动法,通过缜密的证据梳理与事实穿透,历经仲裁申请、收案立案、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出具裁决书及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最终成功协助委托人依法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额追回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境外损失,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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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刘某自2022年起受雇于天津某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并于次年与国内某大型工程总承包公司签署境外雇佣协议,被派往沙特阿拉伯项目现场工作。2024年5月,刘某在沙特因违反当地交通规则被安保扣押,因中外文化与法律认知差异,其为脱身向安保人员支付了小额当地货币(约合人民币500元),导致其被沙特反贪局以涉嫌行贿羁押入狱。尽管二审通过上诉成功改判缓刑,但因用人单位在沟通转达上的严重延误,导致刘某未能按时出狱。2025年5月,用人单位不仅未对刘某在境外的遭遇提供充分救助,反而以其“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本案存在双重用工主体嵌套、境外法律适用与国内劳动法交叉等复杂情形,且前期委托人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因“被申请人不明确”被裁定不予受理,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涉外劳动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7月10日:委托人刘某正式委托本所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及境外损失索赔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8月18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核查境内外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雇佣协议、工资流水及沙特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明确实际用工主体与形式劳动关系主体的连带责任;

2025年9月5日:本所律师代理委托人重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精准列明境内派遣公司与境外实际用工的分支机构及总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

2025年10月12日:仲裁委员会经严格审查,对本案正式予以收案立案,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2025年11月17日:仲裁委组织劳资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办案团队当场指出用人单位未尽赴外培训义务的过错,但因公司方拒绝支付法定赔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025年1月8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办案团队围绕双重劳动关系穿透认定、境外刑事定罪不能直接适用国内解雇条款以及企业合规管理过错三大焦点进行充分举证与辩论;

2026年3月25日:仲裁委员会依法出裁决书,采纳本所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裁定用人单位以境外涉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支持了相应赔偿请求;

2026年6月20日:经办案团队积极跟进执行程序,涉案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相关垫付损失依法强制执行并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全部维权程序办理完毕,案件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涉外复杂双重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

实践中,涉外项目往往存在境内公司签合同、境外分支机构发工资、总包公司作管理的复杂用工关系。本案中,办案团队首先需厘清各方主体关系,通过调取工作邮件、境外发薪账户流水及项目管理记录,论证实际用工主体与名义雇主的连带法律责任,解决了前期仲裁“被申请人不明确”的障碍。

2. 境外刑事责任与国内合法解雇的界定

根据国内劳动法,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境外刑事定罪不能简单、机械地等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解雇事由。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指出,刘某的行为在沙特构成犯罪具有极强的地域法律特殊性,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其在派出前履行了沙特当地法律法规的合规培训义务,企业自身存在重大管理过错,因此无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涉外用人单位的合规培训及境外救助义务

跨国派遣员工在境外遭遇人身或法律危机时,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培训防范与及时救助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仅未就沙特严苛的反商业贿赂法律进行前置培训,更在员工涉案后怠于传递关键法务信息,导致员工超期羁押。办案团队需要通过仲裁程序将企业的不作为纳入过错考量,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外派劳务的法定培训义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赴国外工作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国外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安全防范等。未进行培训的,不得派遣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