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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天,一位做工程的老板来找我。材料他按时间码好了,每一摞夹着彩色标签纸,最厚的那一摞比我的合同夹还厚。
我翻了大概四十分钟。合同有,送货单有,微信里对方催过货,他也催过款,连物流单号都打印出来了。
我说,你缺一样东西。
他把笔拿起来,问,缺哪样。
我说,缺一个签名。
他愣住。我说的是去年冬天那次送货。货是他亲自押车送到对方项目上的,卸完,对方库管说了句「放这儿吧」,他拍了张照就走了。那张收货单一直放在他的驾驶座上,没有对方任何人落笔。
没有这一环,整条线到「货已交付」就断了。断在这儿,后面「他还欠我多少钱」算得再清楚,都没地方落。
一、你顺着想的事,法官是倒着想
坐下来整理材料,大多数人是顺着来的。我做了什么,对方做了什么,谁先违约。按时间捋一遍,逻辑很顺,看着也占理。
法官不这么干。他拿到卷宗,第一个动作是问,原告要证明的到底是哪几件事,然后一件事一件事地看,有没有东西撑着。
顺着想导出的是「把材料找齐」,倒着想导出的是「把结论拆开」。两个动作差得很远。
道理和证据,本来就不是一回事。你有一肚子道理,那是你的判断。法官要的是能被翻检的东西。这不是他不近人情,他不在现场,没看见谁先动的手,也没听见电话里那声「行」。他只能看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一条看着平淡,读进去才知道分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换成日常话,法官要的是「大概就是这样」那个程度的信服。不必百分之百,但也远远不止于「我觉得」。
二、把结论倒着拆成环
具体怎么做。拿一张纸,最上面写你要的结果。
对方应付我货款八十万。
往下问一层,要拿到这个结果,必须先成立哪几件事。
约定成立,数量、型号、单价都定过。
货已交付,而且对方知道自己收到了。
付款期已经到了。
他只付了一部分,还差八十万。
再往下问一层,每一件事拿什么钉住。
约定,靠合同和订单。交货,靠送货单加上对方的签收。付款期,靠合同里的付款条款,或者双方签过的对账单。还差多少,靠银行流水和双方对账。
拆到这一步,就变成一张三列的清单了。左边一列,我要证明什么。中间一列,这件事谁手上拿着。右边一列,拿什么钉住。
中间那一列最容易写错。它问的不是谁该证明,是谁手上真有那个东西。交货这一环,你说交了,他在庭上说没收到,光有你自己的送货单不够,得有对方的人在单子上落一笔。
这张清单还有另一个用处。写完你大概就会知道,这场官司值不值得打。有几行是空的,而且补不上,胜负基本已经定了。早一点知道,比开庭那天才知道划算得多。
三、先补断的那一环
清单理完,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我再找找还有什么材料能用。方向反了。
先从空着的那几行入手。每一行问一句,如果对方明天翻脸不认,我拿什么给他看。答不上来的那一行,就是断口。
加材料能把一条链加长,补不上断口。三本材料叠到五本,缺的那个签名还是缺。
四、举证的责任为什么压在你这边
举证的责任,法律写得很简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意思是,你先说了一件事,就得把它证明出来。证明不出来,就当它没发生。
这条规则常被骂不公平。明明是他欠我钱,凭什么要我举证。
站在法官的位置上看一遍就明白了。整个案子里,证据在哪里,谁心里最清楚,是你。你知道货交给了谁,知道钱是从哪个账户出去的,知道当初是谁牵的线。让离证据最近的人来举证,是成本最低的安排。如果反过来,要法官满世界替双方找证据,一场官司的时间和费用都会翻几倍,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
也有例外。有些纠纷里法律把举证责任挪了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就写着,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谁主张谁举证」这六个字别死记,遇到具体的事,先查一下这类纠纷有没有特殊规则。
五、时间站在证据的对立面
有一件事,做企业的人容易忽略。证据是会老的。
手机换一次,两年的聊天记录可能只迁过去一半。当年在仓库里签字的那位库管,也许早就离职去了别的城市。存在旧电脑里的对账表格,硬盘坏一次就没了。事情刚发生的时候,这些都清清楚楚。隔上两年再回头找,能剩几成不好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把微信、短信、邮件、转账记录都算作电子数据,它们都能当证据用。同一部规定的第九十四条又列了几种可以直接认下真实性的情形,其中一种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照常运转时留下的记录,本身就带着一层可信度,因为它不是为打官司准备的。
所以现在最该做的,只有两件。
把还在的手机、还在的电脑里的往来记录原样固定下来,别清理也别整理,连着前后的上下文一起存。
再想一想,这件事里还有谁在场,找个机会把经过跟他核一遍,记下他什么时候、在哪里、看到了什么。
这两件事今天做,花的是半小时。隔了半年再想做,那些人和那些记录还在不在,就得看运气了。
六、回到那位老板
他后来没有马上起诉。他先做了一件事,把公司送货的流程改了一遍。送货单改成两联,一联留给对方,一联带回来,签收栏空着的单子,司机不许离开项目。
第二个月,他拿回来十七张签了字的送货单。
他跟我说,以前总觉得打官司是律师的事,现在明白了,官司是跑业务的时候就开始打的。
我在讲台上也常跟学生说这句。法庭上真正分出胜负的那一刻,很多时候不在庭上,在之前那些看起来很平常的一笔一划里。
那天临走,他把那张没有签名的收货单从包里摸出来看了一眼,又放了回去。那张纸他一直没扔。
你手上那件事,缺的是哪一环?
是拿不出东西,还是东西在别人手里?留言区聊聊。
李律师的私塾 · 手边的法(思维笔记)
本篇是系列一《法律思维入门》第 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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