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希腊遗产继承及跨境资产确权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接受委托人王女士的委托,就其已故配偶遗留于希腊的房产、租金收益及银行账户资金开展跨境继承法律服务。面对继承人之间的实质性争议,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希两国继承法律规则、欧盟继承条例及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规则,通过希腊法院诉讼确权与跨境执行相结合的模式,成功排除其他亲属对境外房产的不当干预,协助委托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依法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并完成全部资产的过户与资金划转,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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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王女士的配偶李先生生前于希腊全款投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委托当地律师与物业公司进行“以租代售”管理,租金定期汇入李先生名下的希腊银行账户。李先生不幸离世后,未订立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王女士、未成年女儿以及李先生的母亲罗女士。在遗产处置过程中,罗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王女士继承上述希腊房产,各方产生实质性分歧。由于案件涉及中希两国的法律冲突、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继承,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为维护自身及女儿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委托本所提供全流程涉外争议解决及遗产继承法律服务,核心诉求为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并确认希腊房产及银行资金的继承权。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7月15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希腊遗产继承及跨境资产确权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8月5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与跨国法律检索,认定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希腊法,并指导委托人完成各项亲属关系、死亡证明的涉外公证及双认证;

2025年9月12日:本所联合希腊当地合作律师,正式向希腊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遗产确权诉讼,并同步提交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2025年10月10日:希腊法院完成案件前期审查并正式立案,依法向各利害关系人送达诉讼材料及传票;

2025年11月25日:在希腊法院主导下,各方进行庭前调解。由于被告方坚持要求分割希腊房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实质审理阶段;

2026年2月18日:希腊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本所及希腊合作律师当庭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就《欧盟继承条例》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冲突指引及实体法适用进行深度辩论;

2026年4月20日:希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盘采纳本所法律意见,判决希腊房产由配偶及女儿继承,排除了母亲对房产的继承权,并确认银行账户资金按中国法进行法定继承分配;

2026年5月15日: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所启动执行与财产交接程序,协助委托人向希腊税务局申报继承税;

2026年7月22日:希腊土地登记局根据法院判决顺利完成房产继承人登记更名,同时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依法划转至委托人新设账户,全部执行手续办理完毕,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涉外继承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中希两国法律及《欧盟继承条例》的交叉适用。根据《欧盟继承条例》第21条的一般规则,应适用死者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但若全案适用中国法,死者母亲将有权平分希腊房产。办案团队需要援引《欧盟继承条例》第34条的“反致”规则,结合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将房产继承的准据法导回希腊《民法典》。在希腊实体法下,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继承份额为零。这一路径可以精准阻击对方意图分割房产的诉求。

2. 多种跨境资产处理模式的协同

针对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实质性争议,单纯依靠非诉公证程序无法办理资产过户。办案团队需要同时采取诉讼确权的策略,通过希腊法院的生效判决厘清权利边界,强行排除干扰。

3. 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处理

本案遗产既包括希腊房产,又包括银行资金及未来租金。办案团队需要在诉讼中对遗产进行精准切割:房产适用希腊法,确保了妻女的绝对继承权;动产适用中国法,保障了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精细化的诉讼策略,将最大程度实现委托人在继承中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法定继承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希腊国际私法规则

《希腊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应予适用的外国法中,不包括该外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在内。”

(四)欧盟跨国遗产继承规则

《欧盟继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适用于整个继承的法律应为死者死亡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欧盟继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本条例指定的任何第三国的法律,应指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前提是这些规则作出反致至成员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