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国学刑事法律风险片刻谈
宗教、国学领域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何时形成?
宗教、国学刑事风险 · 诈骗罪 · 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辩护
在宗教、国学领域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早年的学习经历、信仰背景以及业务形成过程,看似与当前指控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可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例如,一名国学从业者已经开展相关业务多年,后来因虚假宣传、高额收费等问题涉嫌诈骗。此时,除了审查具体的收费行为,还应当关注一个问题:这项业务究竟是如何形成的,行为人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办理宗教、国学领域刑事案件时,会将行为人的早期经历与后续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审查,避免仅凭案发时的经营状况,对其整个从业过程作出笼统评价。
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具体行为及其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一、先有真实业务,还是先有欺骗设计?
可以比较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名从业者十年前开始学习《易经》、命理等传统文化知识,长期跟随老师学习,最初只是个人研究和交流,并不收费。后来逐渐有人向其咨询,他开始提供有偿服务,随后开设课程、成立机构。
在经营过程中,他可能出现夸大宣传、收费不规范等问题,甚至实施了需要接受刑事审查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则不同。
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以获取高额款项为目标,先设计收费十万元的项目,再虚构所谓“大师”身份、伪造师承证书、编造成功案例,并针对客户的焦虑设计话术,诱使客户付款。
两种情况都可能涉及高额收费和不实宣传,但业务形成过程存在明显差异。
长期学习研究
逐步提供服务
开设课程、成立机构
后期经营出现问题
预先设计高额收费
虚构身份、伪造资质
编造成功案例
通过欺骗诱使付款
问
同事
邹律师,第二种情况明显是先设计收费模式,再包装身份和课程。但第一种情况,即使早年确实认真学习过,后来如果也开始编造案例,是不是同样可能构成诈骗?
答
邹律师
当然可能。早年真实学习、真实经营,不代表后来就不可能产生诈骗故意。反过来,后来出现虚假宣传甚至诈骗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他从最初开展业务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里涉及诈骗罪主观要件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具体取得财物的行为及其发生时间进行判断,不能简单作整体推定。
早期真实经营,不当然排除后期诈骗;后期存在诈骗行为,也不能反推前期全部收费均具有诈骗性质。
二、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行为人最终取得了多少钱、是否经营失败或者是否存在不实宣传来认定。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裁判规则,认定诈骗犯罪,需要综合审查欺骗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财产处分、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认定诈骗犯罪,应当结合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财产损失及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尤其需要关注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主观状态。
例如,某国学机构前五年持续开展真实课程,具备授课场地、教师和相应教学资料,收费主要用于维持正常经营。
到了第六年,负责人开始虚构所谓的成功案例、伪造资质材料,并利用这些虚假信息诱导客户支付高额费用。
持续真实经营
开展课程
配备教师、场地
具备教学资料
收费用于正常经营
出现涉嫌欺骗行为
虚构成功案例
伪造资质材料
利用虚假信息
诱导支付高额费用
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后期已经形成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那么早期真实经营的事实,并不能当然排除后期成立诈骗罪的可能。
但同样需要注意,后期出现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反过来证明前期所有收费均具有诈骗性质。
这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还可能直接影响犯罪参与期间、涉案金额以及刑事责任范围的认定。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尤其重视对不同时期经营行为的区分。对于持续经营多年、收费次数较多的机构,不能仅凭后期发现的虚假材料,就将整个经营期间的收入一概认定为诈骗所得。
不能以后期的虚假材料,将整个经营期间的收入一概认定为诈骗所得。
三、早期学习经历为什么具有证据价值?
部分宗教、国学领域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学习经历、是否长期从事相关业务,可能成为判断其主观认识和经营目的的重要背景事实。
例如,一名从业者能够提供多年前的学习笔记、课程资料、师承交流记录、授课视频以及早期咨询记录。
学习笔记课程资料师承交流记录授课视频早期咨询记录
可以用于还原早期学习、经营经历的材料
这些材料至少可以帮助还原其业务的发展过程,证明相关学习、研究或者服务活动在涉嫌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客观存在。
当然,真实学习经历不能直接证明没有诈骗故意,更不能替代对具体收费行为的审查。
一个人确实研究过《易经》,不代表其后来宣称的身份、能力和成功案例都是真实的;一个机构早期确实开展过课程,也不代表后期每一笔收费都具有真实履行的意思。
因此,早期材料的证明价值,应当与后续宣传内容、收费方式、实际履约和资金用途结合起来判断。
尤其需要查明几个时间节点:行为人何时开始学习相关知识,何时开展有偿服务,何时成立机构,现有宣传话术何时形成,高价项目何时推出,以及涉嫌虚构的身份、资质和案例从何时开始被用于收费。
将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还原,才能进一步判断相关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何时形成,以及具体涉及哪些款项。
四、不能以最终结果倒推最初的主观目的
问
同事
所以,您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为什么还要查七八年前的学习笔记、早期课程资料,就是为了还原整个业务形成过程?
答
邹律师
对。但不能认为有这些材料就一定无罪。它们的价值,是帮助我们判断当事人究竟如何开始这项业务,以及后来的经营行为发生了什么变化。
这也是宗教、国学领域诈骗案件与一般经营纠纷进行区分时,值得重视的审查方向。
行为人最初具有真实的学习、研究和经营目的,并不排除其后来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而后期存在虚假宣传、收费争议甚至犯罪行为,也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此前全部正常经营活动。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通常会将早期学习经历、业务形成过程、宣传方式变化、收费记录、履约情况以及资金流向相互印证,重点审查不同时期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早期学习经历业务形成过程宣传方式变化收费记录履约情况资金流向
需要相互印证的主要证据
对于宗教、国学及传统文化领域的从业者而言,平时完整保存学习资料、课程记录、服务合同和经营凭证,不仅有助于规范经营,也有利于发生争议后客观还原事实。
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具体行为和相应证据之上,不能因为后来出现问题,就将过去的全部经营活动一并作犯罪评价。
先有真实的学习与业务,后来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还是先有骗取财物的意图,再通过包装身份、师承和课程实施欺骗,两者可能呈现完全不同的事实过程。
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最终都必须回到具体收费行为发生时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及相应证据,依法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
不能以后期结果倒推前期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回到具体收费行为及其发生时间。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交流,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诈骗罪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判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可能发生变化,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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