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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罚则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能否另行主张超额损失赔偿?
李舒律师 等
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误区,认为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适用定金罚则后即不得再主张任何违约赔偿。现行《民法典》已明确修正旧规则,最高法裁判进一步统一尺度:定金属于预设违约赔偿,仅为最低损失兜底,定金罚则不足以覆盖全部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守约方可另行主张超额部分损失赔偿。
同时,规范性文件可通过合同转引方式纳入合同内容,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可依法转化为违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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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定金罚则不排斥超额损失赔偿:定金属于预先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仅为损失兜底补偿。适用定金罚则后,若仍无法覆盖守约方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有权就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2.定金违约金择一规则边界: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仅解决两项违约责任条款的冲突适用问题,不免除违约方对全部实际损失的填平责任,不能作为违约方拒赔超额损失的依据。
3.规范转引视为合同约定:拍卖、挂牌交易文件约定未尽事宜参照官方出让规范的,对应规范条文自动纳入合同内容,竞买保证金成交后依法转化为地块定金,具备定金担保效力,可适用定金罚则。
4.损失赔偿受限规则:扩大部分损失、未预见损失、非必要履约成本,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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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土地竞拍缔约:某地产公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公开拍卖,按照交易规则缴纳高额竞买保证金,拍卖须知明确未尽事宜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规范执行。
2. 竞拍成交确权:该地产公司成功竞得案涉地块,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双方未正式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3. 出让方根本违约:国土主管部门单方违约,将已成交地块另行出让给第三方,导致交易彻底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4. 守约方诉讼主张:地产公司起诉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主张赔偿二次出让溢价、可得利益、履约成本等全部超额损失。
5. 一审判定结果:一审法院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同时酌定支持超额可得利益损失。
6. 二审终审裁判:双方均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明确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补足超额损失。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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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 竞买保证金依法转化为定金
案涉拍卖须知属于交易合同组成部分,双方约定未尽事宜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规范执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转引条款。依据对应规范,竞买人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地块定金。同时交易文件明确违约不予退还保证金,符合定金担保属性,案涉保证金依法认定为违约定金。
2. 定金罚则仅为预设赔偿,不免除全额损失填平责任
定金本质是预先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旧法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规则,仅解决条款冲突问题,并未排除超额损失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以完全填平损失为原则,包含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本案地块二次出让溢价远超定金数额,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守约方主张超额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损失范围严格区分,合理裁量赔偿数额
对于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土地溢价收益,属于法定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未实际进场施工产生的设备闲置费、人工费、保全担保资金损失等,属于未预见损失、扩大损失或非必要成本,超出违约方预见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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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破除实务误区
不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后概不赔偿”的错误观点。定金+超额损失赔偿可并行主张,核心判断标准为定金是否足以填平全部违约损失。
2. 诉讼主张路径
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同时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对超出定金部分的差额,单独诉请赔偿,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3. 损失举证边界
可获支持:交易溢价、市场差价、履约必要支出、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自行扩大损失、未实际发生成本、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范围的损失。
4. 招投标/拍卖交易特别规则
公开竞拍、挂牌交易中,无需单独签订定金条款,交易文件转引官方出让规范,即可实现保证金“定金化”,违约时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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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 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 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 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 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 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 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 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 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违约行为, 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 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违约行为, 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 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 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14. 2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 内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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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同类裁判明确:买卖合同、商事交易中,法院判决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另行赔付超额可得利益损失,严格贯彻损失填平原则,定金仅为预设赔偿,不限制守约方主张足额违约赔偿的法定权利。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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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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