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西藏工商联)
纳税人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参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评价吗?
西藏税务
可以参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包括核定征收企业。
具体来说,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即经营主体),均自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核定征收企业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此自动纳入,无需单独申请,可按规定参加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评价。
需要区分的是,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如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说明:本篇依据现行有效《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编写,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4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核定征收企业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动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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