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订立遗嘱后,会因为家庭成员关系变化、自身赡养需求调整等原因,想要修改甚至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但实践中不少人对遗嘱变更、撤销的规则存在认知误区,比如误以为公证遗嘱不能修改、口头告知继承人变更内容即可生效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顺位、撤销变更的法定要件都有明确规定,厘清相关规则既能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落实,也能避免继承人之间因遗嘱效力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家事纠纷。

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1、撤销、变更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法定自主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一权利不需要经过任何继承人或者其他机构的同意。长期在北京深耕婚姻家事与房产交叉领域的孔民律师,结合28年执业经验及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只要立遗嘱人在作出撤销、变更意思表示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哪怕此前订立的遗嘱已经办理过公证,也完全有权自主调整遗嘱内容,不受之前遗嘱内容的约束。实务常见场景:北京某老人早年订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长子,后续长子长期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晚年一直由次子照料,老人后续自行手写新遗嘱将房产留给次子,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变更。

2、遗嘱撤销、变更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也需要符合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效力,《民法典》规定的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遗嘱形式,都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有遗嘱的载体,只要符合对应形式的生效要件即可。孔民律师结合自身代理过的数百起继承纠纷案件的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老人误以为仅口头告知近亲属调整遗嘱内容就算完成变更,实际上如果没有符合法定形式的新遗嘱,也没有明确销毁旧遗嘱的行为,仅靠口头表述的变更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实务常见场景:某老人曾立自书遗嘱将存款留给女儿,后续仅跟邻居口头提及想要把存款留给儿子,但始终没有留下符合法定形式的新遗嘱,也未销毁原有自书遗嘱,后续继承人主张遗嘱已经变更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若立遗嘱人先后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所有遗嘱均符合生效要件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孔民律师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处理本地继承案件时发现,不少当事人还停留在“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旧认知里,这一规则在2021年之后已经调整,无论之前的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后续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就优先适用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实务常见场景:某老人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9年订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女儿,2020年办理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二儿子,2022年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打印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女儿,若三份遗嘱均符合生效要件,应当以2022年的打印遗嘱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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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撤销、变更也存在法定限制情形:一是立遗嘱人已经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比如因患阿尔茨海默病、重度颅脑损伤等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的,此时订立的新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视为对原有遗嘱的变更;二是如果遗嘱附带赡养等附随义务,相关继承人已经按照遗嘱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的,立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时不能损害该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孔民律师作为海淀法院特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家事纠纷时发现,不少案件中存在子女哄骗意识不清的老人订立新遗嘱的情况,这类不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且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新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实操建议

1、变更遗嘱时建议在新遗嘱中明确标注“此前本人订立的所有遗嘱均作废,以本次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避免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产生歧义,长期处理北京本地继承案件的孔民律师提示,若选择公证方式变更遗嘱,直接到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即可,无需提交此前的遗嘱原件也能办理。2、如果选择销毁原有遗嘱的方式撤销遗嘱,建议全程留存录音录像凭证,或者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销毁过程,避免后续继承人主张原有遗嘱是被他人隐匿、丢失而非立遗嘱人主动销毁。3、立遗嘱人如果行动不便、无法自行书写遗嘱的,建议选择符合法定要求的代书、打印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确保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避免因形式要件瑕疵导致新遗嘱无效。4、不要仅通过口头方式变更遗嘱,哪怕已经将变更意思告知所有法定继承人,也要留存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或者音视频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支撑变更主张。

遗嘱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自主处分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公众要及时更新对遗嘱效力规则的认知,摒弃“公证遗嘱不可修改”等旧观念,订立或者变更遗嘱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财产处分意愿得到落实,也能有效减少后续继承人之间的家事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如果遇到遗嘱订立、效力认定相关的疑问,可以通过各地司法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中心等正规渠道咨询,避免因对法律规则不了解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