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己拿房子做了抵押,同时又找你做了保证。后来债主把抵押登记给注销了,换成了债务人提供的另一套房子作抵押——这事儿,债主能自己说了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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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966号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原《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在债权人并无证据、也没有主张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换抵押物不等于没放弃。 债主解除了原来的 1256 户房产抵押,即便债务人又拿出了别的抵押物,法律上仍然认定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
为什么这么判? 因为你当初答应做保证,是基于"债务人有房抵押,债主会先去执行那套房"这个前提。债主擅自把这个前提给拆了,还指望你继续全额兜底,没道理。
唯一的例外:债主能证明你明确承诺过"即使解除抵押,我仍然继续担保"。
一句话:债主偷偷注销抵押登记又换抵押物的,你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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