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云南省文山州的张某,受邀参加朋友李某为儿子举办的周岁宴。席间,张某不听在场人员劝阻,自行饮下大量白酒后醉倒。宴席主办方李某等人发现后,将其送回家中交由家属照顾。约半小时后,家属发现张某身体异常,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张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系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反流吸入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宴席举办者索赔107万余元。近日,当地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定宴席举办者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5.2万余元。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不少讨论。有人觉得,张某作为成年人,不听他人劝阻执意要喝醉,出了事凭什么让别人赔钱?也有人认为,既然是在酒桌上出的事,同饮者和举办者多少都有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个事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
首先,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明知大量饮酒的危害,在场人员又多次劝他少喝,他仍继续大量饮酒,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定其自担主要责任,符合侵权责任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保护“谁弱谁有理”,成年人首先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其次,宴席举办者李某为何被判承担5%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宴席举办者,提供了酒水,应当预见到客人饮酒过量可能产生的后果,负有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但从查明的事实看,李某发现张某醉倒后,及时找人帮忙,并安排车辆将其送回家中交由家属照顾,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和护送义务。其过错主要体现在未能更早发现并有效劝阻张某饮酒,过错程度较轻,因此法院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
第三,家属的照护责任同样被纳入法律评价。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张某被送回家后,家属未能及时送医救治,也存在一定过错。这说明,在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不仅同饮者和组织者可能担责,家属的照护义务同样会被考量。成年人饮酒后,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事前劝阻、结束后照顾护送,做到这些,就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但如果明知对方已经严重醉酒,家属却放任不管、不及时送医,一旦出事,责任同样无法回避。
这个判决给所有人提了个醒,酒桌上的情分,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同饮者的义务,也不是无限度的“保姆义务”,而是在合理限度内做到提醒、劝阻和照顾。成年人首先要管好自己的酒杯,不要因为一时贪杯,让家人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也让朋友陷入法律纠纷。
法律可以划分责任比例,但无法挽回生命。真正的安全感,来自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克制,也来自朋友之间适度的提醒和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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