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公开信息了解,2026年9月28日,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在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深圳国际综合物流枢纽中心(C2)一标段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瞒报事故,自行组织送医救援和伤者转运、赔偿等善后工作,被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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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9043049X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6〕484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6年3月4日14时38分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深圳国际综合物流枢纽中心(C2)一标段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瞒报事故,自行组织送医救援和伤者转运、赔偿等善后工作。经调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项目经理管理职责由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未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属于瞒报事故。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 14 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序号 95裁量阶次B档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 14 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序号 93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人民币1750000元(壹佰柒拾伍万元整)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7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28

处罚机关: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