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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收到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加旭

被告二:陈松柏

被告三:陈振宗

被告四:吴景贤

(二)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2021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时任公司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以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均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决定: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24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张强等17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赔偿款3,172.55万元;二、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李敬楠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5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

因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诉至永安法院,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任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2,764,504元(其中罚款500,000元、赔偿款31,725,513.64元、一审诉讼费269,495.18元、二审诉讼费269,495.18元)。

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闽0481民初394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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