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几个人去吓吓他”——这句话在基层社会并不罕见。但一旦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临时叫人来吓人”的行为定性,往往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中最具争议的灰色地带。
结论先行:临时叫人“吓人”,原则上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不构成恶势力团伙;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普通共同犯罪或寻衅滋事罪。 然而,实务中这一界限正在被系统性模糊化,这才是真正值得警惕的问题。
一、法律底线:临时纠集不等于“经常纠集”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的核心要件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这一表述并非修辞,而是有明确量化标准的刚性门槛:2年之内实施违法犯罪3次以上,且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
人民法院报2026年刊发的实务探析文章明确指出:“若成员系临时拼凑、一次性召集实施违法犯罪,缺乏经常性纠集关系,即便人数符合,亦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叫人来吓人”如果只是偶发一次,法律上就不具备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但问题在于,实务中的认定远比法条复杂。
二、实务痛点:三个被系统性忽略的边界
第一,“吓人”行为的软暴力定性存在泛化倾向。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造势”确属软暴力手段之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但关键问题是:一般的口头威胁、到场撑场面,与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之间存在实质性门槛。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将到场助威、言语呵斥直接等同于软暴力,这是一种明显的拔高倾向。
第二,“层级”的认定严重依赖口供和主观推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团伙“临时起意、各自纠集、随意指挥、结构松散,尚未达到构成犯罪集团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这类案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往往在侦查阶段就被贴上了恶势力标签,后续纠偏成本极高。
第三,“有组织性”的证据标准被事实性降低。 恶势力要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但这一特征的确立必须以客观证据为支撑。实务中,裁判说理对此常常语焉不详,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语带过,实质上是以结果反推组织性。
三、冷酷的潜规则:标签一旦贴上,很难撕下来
辩护律师总结的“五步降阶辩护法”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实务中大量案件属于临时纠集的普通共同犯罪,只是多人多次作案,并不具备组织的稳定性、持续性。但在扫黑除恶的政治压力下,“是黑恶一个不漏”的动员令在基层执行中往往异化为“宁左勿右”。
从司法大数据看,近五年来恶势力案件的审结数量远高于涉黑案件,而“恶势力”的法律概念本身“缺乏明确性及法定性”,这为不当升格认定提供了空间。
辩护的核心战场,不在实体法条文,而在证据链的断裂处。 区分“组织安排”与“个人独立行为”、区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是辩护的基本功。但现实中,多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被“打包”定性,等到审判阶段再想剥离,为时已晚。
四、归根结底:法律标准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裂缝
“临时叫人来吓人”是否构成犯罪集团,法律上的答案是否定的。 但司法实务中的答案远比这复杂。程序正义的保障、证据标准的坚守、辩护权的实质化,才是防止“恶势力”标签被滥用的真正防线。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背景下,如何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考验的不是决心,而是法治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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