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购房者买到的,是建筑物完整所有权,以及期限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70年、商业40年。到期后符合条件,业主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续期。这套机制,本质上相当于一次性预付数十年土地租金。由此衍生出一套核心矛盾: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三者的征收逻辑相互冲突。
现行税制规定,个人转让商铺、写字楼、车位等非住宅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普通住房,则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但土地本身属于国家,业主只拥有使用权,土地增值的本源来自国有土地,个人业主凭什么为土地增值缴税?如果要征收土地增值相关税负,税目应当调整为建筑物增值税,只对建筑物本身的增值征税,才符合法理。
从辩证逻辑来看,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增值的收益税。二者只能择其一:收取土地出让金,就不应再收取土地性质的增值税;征收土地增值税,就不该再收取续期土地出让金。如果两项并行,就构成重复收取土地权益对价。
更深一层的矛盾落在房产税上。既然业主本质是一次性预付长期租金,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仅仅是土地承租人。按照原《物权法》(现《民法典》物权编)的逻辑,承租人只拥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拥有土地。如果土地是租来的,再对整套不动产征收包含土地价值的房产税,就存在法理硬伤。土地租金已经一次性缴纳,再对土地部分征收财产税,属于对同一标的重复索取,涉嫌违背物权基本规则。
税制设计应当理顺底层逻辑,区分土地权益与建筑物本身。建议调整税目,把土地增值税修改为建筑物增值税,仅针对房屋建筑增值征税;同时厘清土地出让金与各类不动产税收边界。在土地属于国有、业主仅享有使用权的前提下,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收,必须先解决“租地能否再征财产税”的法理难题,避免多重征收,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构建逻辑自洽、公平合理的不动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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