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能否仅凭个人主观认知,以子女未尽孝道为由单方撤销赠与?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明确赡养义务履行方式多元,主观认知上的“未尽孝”不等同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厘清了家事赠与撤销的法定边界。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父女关系。李某甲夫妇原有四套回迁房屋,二人将三套房屋分别赠与长子、次子与三子。
2021年,李某甲及其妻子魏某共同自愿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赠与长女李某乙,并在物业公司依法办理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024年,李某甲妻子魏某去世。此后,李某乙未再上门探望李某甲,也未按照子女约定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李某甲认为女儿未尽赡养孝心,违背自己赠与房屋的初衷,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屋使用权赠与。
庭审中,李某乙提出抗辩主张,案涉房产系父母为平衡四名子女财产分配,自愿将该最小户型房屋赠与自己,属于父母共同处分行为,原告无权单方撤销;其十余年全额承担案涉房屋物业费、供暖费,保障父亲无偿居住,母亲去世后亦支付丧葬费,已从多方面履行赡养义务;自身精神和经济承受着极大压力,并非主观原因消极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每月有4000元左右稳定退休金,老伴去世后,其小儿子夫妇搬入房屋专职照料其日常起居;李某乙年近七旬,自身患有情绪障碍,其丈夫身患多种重症疾病,常年需要专人照料,家庭医疗开支巨大,经济与精力压力极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夫妇自愿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赠与李某乙,且已完成物业登记备案,双方赠与关系合法有效。李某甲共有四名子女,赡养责任应由四名子女共同承担,并非由李某乙一人独立负担。原告将全部赡养期待归于单一子女,于法无据。李某甲每月有稳定退休金,加之其他三名子女每月定额支付赡养费,足以覆盖日常生活开支;且小儿子夫妇贴身照料其起居,晚年生活照料、物质保障均无缺失。李某乙虽未按月支付赡养费、后期探望较少,但长期无偿保障原告居住权益,数十年全额承担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等大额刚需支出,以财产付出的方式履行赡养责任,足以弥补金钱赡养的缺失。李某乙其自身年迈、患有情绪障碍,丈夫重病缠身、需专人照料,家庭经济与精力负担沉重,未频繁探望属于客观受限,不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亦未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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