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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司法与法学教育协同育人,进一步落实院校联动机制,10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走进厦门大学法学院,开展巡回庭审观摩暨师生座谈交流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并在现场观摩庭审后围绕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涉外审判实务、涉外法治建设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议题开展研讨交流。

本次巡回庭审由福建高院民四庭庭长黄庭岗担任审判长,副庭长蔡雅丽及审判员郭韶旻共同组成合议庭。

基本案情

生效的仲裁裁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未清偿的推广费、违约金等债务,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丙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甲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主张丁公司、戊某、己某、庚公司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甲公司的利益,请求判令丁公司、戊某、己某、庚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丁公司、庚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该案融合公司法、破产法、涉外法律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涉及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与破产程序衔接、涉外法人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选择适用等涉外商事审判领域的前沿疑难问题,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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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围绕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法人人格否认认定、跨境法人识别法律适用等核心争议,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国际法专业师生展现了一次生动的审判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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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审判团队以及厦门中院法官代表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师生进行了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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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民四庭庭长黄庭岗回顾时说,福建高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于去年共同成立福建法院涉外审判教学实践中心,本次巡回庭审正是双方合作满一周年的重要实践推进。他表示,司法审判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肩负着与法学教育界互动交流的责任,本次特意选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体与程序难点并存的涉外商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就是希望给师生们带来直观的实务体验,通过观摩交流活动促进审判实践与法学教学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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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对福建高院一行走进校园开展巡回庭审实践教学表示感谢,她表示,当前法科学生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持续提升,但缺少直面现实复杂案件纠纷的训练,巡回审判进校园正是补齐这一短板的重要载体,让学生直面庞杂案件事实,训练从复杂纠纷中提炼、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观摩本次庭审后,将组织师生针对庭审焦点开展专题研讨,形成研究思考反馈实务部门,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双向互动。

下阶段,双方将充分利用福建法院涉外审判教学实践中心这一平台,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进校园、疑难案例联合研讨等活动,打通司法实务与法学教育壁垒,协同培养适应新时代需求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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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师生结合庭审观摩体验,与审判团队就庭审案件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如何进一步优化庭审教学模式等进行互动交流,审判团队还就学生们关于涉外司法实务、专业学习成长等提问进行了解答。

师生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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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次庭审的案件涉及其所研究的公司法及破产法领域相关问题,案情虽复杂但很有趣,法庭辩论很精彩,合议庭引导得当。本案所涉及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当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讨论的热点,诉讼与破产制度衔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庭审的案件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价值。我们观摩完庭审后,将组织学生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希望今后福建高院能多派出法官参与法学院的学术讨论活动,促进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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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晨 希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旁听庭审并参加座谈会后,让我对法律实务有了更真切的认识。庭审中,主营业地准据法、法人人格否认、股权转让与责任承担等问题层层交织,让我深刻体会到真实案件远比课堂复杂,也激发了我深入钻研的兴趣。座谈会上,法官和老师围绕公司法及破产法展开讨论,既探究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也分析举证责任、程序中止和公平受偿等实务问题。我提问破产申请对诉讼的影响后,法官的耐心解答让我明白程序规则的重要性;但更触动我的是,法官对案件的谨慎、老师们的理论探讨,以及“教学相长”的氛围。我认识到,法律不是简单套用法条,而是在事实、程序和价值判断中寻找平衡。此次座谈会让我受益匪浅,复杂案件虽然烧脑,却更值得钻研。以后我会多从真实案例中学习,锻炼从纷繁事实中抓住关键争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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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政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此次旁听涉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并参加院校与法院组织的研讨会,收获颇丰。庭审中,法官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代理人围绕核心争点依次讨论,展现严谨裁判逻辑;面对代理人当庭提出的新诉求,法官沉稳应对,依法对诉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这让我认识到,要系统学习多部门法律以应对复杂的现实案件,有意识锻炼应变能力以应对庭审突发状况。研讨会上,院校学者与法官从涉外法律冲突与准据法选择、破产中止审理规则的立法目的解释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这让我深刻体会到:要积极从实务中发现“真问题”、学术研究要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导向,法律实务处理要有严谨、正确的法理与准确的法律适用作支撑,推动法学研究与实务问题解决的良性循环。希望今后能有更多机会参与此类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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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四庭

编辑:赵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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