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广东法院2案入选,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据介绍,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彰显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例
一、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银行不得以其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行为等为由,免除适当性义务
——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三、证券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应做到“卖者尽责”
——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及第三人陈某、某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四、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五、依法调解高效化解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及时救济当事人权益
——吴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六、创新“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合力
——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潘某、李某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75万元。关于借款利率,合同中有三处约定:一是约定初始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二是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金的,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未依约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是约定借款人若未依约偿还本金及息费任一项,且连续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借款利率调整为自发放之日起实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固定利率,相应罚息等一并调整。此外,合同对违约解除、抵押担保、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内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潘某、李某发放贷款。后因潘某、李某未依约还款,某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李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再上浮50%的利率计收的罚息及复利,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并主张对抵押物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内容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贷款人负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义务,保障借款合同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金融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本案中,贷款人通过适用调整利率条款,主张借款人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先调整为年利率15.4%,再上浮50%,据此得出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3.10%,达到正常借款利率的三倍有余,并主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上述调整利率条款未予加粗提示,该条款无论是在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故法院对某银行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年利率6.9%的利息、年利率10.35%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并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某银行依据合同调整利率条款,主张按照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23.10%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及相应部分律师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金融借贷业务广泛开展,部分银行通过设置多层利率条款收取高额违约息费,金融消费者往往忽略合同细则,直至借贷发放后才发现实际贷款成本远高于预期。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条款属于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具有非合意性、非常规性的特点。法院运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贷款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无权依照该条款计算逾期利率。本案裁判体现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促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价值导向。对引导金融机构审慎合规拟定合同文本、规范信贷业务开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创新“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合力
——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某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的方式,从深圳市某健康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某等16名交易对手收购该健康公司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某健康公司成为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某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经某证监局调查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健康公司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虚构订单,并伪造采购、生产、发货等全套流程及业务资料;利用公司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向客户提供资金用于支付货款,虚增业务收入9734.39万元,虚增利润4083.86万元,分别占某健康公司当期披露数额的3.7%和15.67%。因某健康公司财务数据纳入某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其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某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6月,某省证监局向某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解内容
自2023年6月行政处罚作出以来,多名投资者陆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示范判决,统一裁判标准与损失计算口径,以此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并委托证券期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示范判决的指引下,178名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合计获赔约1178万元;另有119名投资者主动撤回起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共计294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99%。针对调解未果的案件,法院依法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于2025年12月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引发的证券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此类纠纷涉及人数多、矛盾化解难度大。人民法院与监管部门协同,将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有机衔接,创新“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的多元解纷格局。通过示范判决厘清法律边界、稳定当事人预期,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平等磋商,以委托调解快速实现权利救济,并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兜底处理纠纷,实现调判结合、分层处置,高效实质化解纠纷。本案将行政处罚与民事追责有效衔接,通过民事赔偿强化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震慑,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对规范上市公司及并购标的的信息披露,健全证券领域多元解纷体系,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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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图片: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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