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为当事人回忆整理的庭审质证片段,仅为个人陈述记录,不等同于官方庭审笔录,不代表司法机关认定事实,仅供法律爱好者交流探讨。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认定,最终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辩护人: 我还有几个补充问题想向鉴定人请教。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物证,是手机、移动硬盘,还是直接把整套电脑送过来?
鉴定人: 里面包含电脑、硬盘。时间过去比较久,具体细节我现在确实记不清了。
辩护人: 交到你们实验室的是手机、电脑实物,移送材料有扣押清单,是这样吗?
鉴定人: 还有委托书。
辩护人: 也就是移送材料包含委托书和扣押清单。清单上面有没有记录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这类详细信息?
鉴定人: 时间太久,我记不清清单上的具体内容。
辩护人: 前面质证时您提到,接收这批手机的时候,设备本身没有编号,编号是鉴定阶段才制作的,是不是这个情况?
鉴定人: 我没有说原始检材没有编号。我们不会重点关注侦查机关原本的标签,检材送到实验室后,会由我们内部统一编号;不少送检物品本身也自带标签。
辩护人: 侦查机关移交手机、电脑时,设备有没有进行封存?
鉴定人: 这个问题我之前回答过。这批物品是装箱送过来的,但移交当时具体的封存状态,我现在回忆不起来。
辩护人: 那我换一个角度提问。您作为电子数据鉴定专业人员,应当清楚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如果侦查人员扣押手机后,没有及时封存,甚至中途开机操作,之后才送到鉴定机构。这种情况下,还能否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鉴定人: 作为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只负责委托受理之后的鉴定操作。检材的来源、移交之前经历过哪些操作,不属于我们的核查范围。我们接受公检法委托,依据司法鉴定通则,没有权限、也没有义务核验检材来源是否合法,这部分内容不由鉴定机构负责。
辩护人: 电子数据能不能被司法采信,来源合法性是核心要素。如果鉴定机构无法确认检材来源的合法性,那这份电子数据,如何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人: 您可能对司法鉴定流程不太了解。检材的原始来源,鉴定人没办法去保证。关于您关心的封存问题,时间比较久远,我只记得这批物证是装箱运送过来,至于当时有没有贴封条,我记不清了。
辩护人: 照片里可以看到,每台手机单独装在塑料袋里。
鉴定人: 这个包装是我们鉴定机构封装的。鉴定意见书附带的照片,是我们接收检材后,按照司法鉴定通则,对每件检材重新编号、拍照,附在文书之中。
辩护人: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移交的时候,设备没有贴封条?
鉴定人: 当时是装箱移交,有没有原始封条,我现在确实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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