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涉外未成年子女跨国亲子认定及取得日本国籍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中国籍女士委托,就其未成年子女入父亲日本籍的相关事宜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日两国的民事法律规则、跨国文书公证认证程序以及日本国籍法的特别规定,通过境内亲子认定文件流转、日方程序办理及国籍取得申请的多环节衔接,最终协助委托人顺利完成各项涉外法律手续,未成年子女成功取得日本国籍,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M女士为中国籍,与日本籍男子J先生在国内非婚生育一子M。双方因长期异国,且M出生时父母未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导致M无法直接取得日本国籍,仅持有中国户籍。由于M面临未来前往日本接受教育的生活规划,双方达成共识,希望M能顺利入籍日本。然而,由于涉及中日两国法律冲突、非婚生子女的跨国亲子鉴定、双认证程序以及日本法务局严格的审查机制,委托人对如何办理涉外亲子认定及日本入籍所需的程序和文件存在诸多疑问与困难,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涉外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3月15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其子女跨国亲子认定及入日本籍专项法律事务;
2026年3月23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出具专项法律分析报告,并指导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完成跨国亲子鉴定取样及报告出具;
2026年4月12日:本所协助委托人整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未婚证明等基础材料,并代为启动涉外公证及日本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2026年4月27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境内公证、认证文件审核,并将其邮寄至日方父亲所在地的区役所;
2026年5月8日:日方父亲在律师远程指导下,向日本市役所正式提交认领申报,主管机关依法立案审查;
2026年6月1日:经日本法务局核准,认知事实成功登记于日方父亲的户籍誊本中,确立了中日跨国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2026年6月9日:办案团队根据日本《国籍法》的规定,协助准备国籍取得及附属证明材料,向日本主管机关正式递交M的取得国籍申请;
2026年7月15日:日本主管机关下发确认通知,M成功取得日本国籍。办案团队随即协助办理了后续的日本护照申领指导工作。全部程序办理完毕,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专业、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法律确认
在中日涉外家事法律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欲取得日方父亲的国籍,首要前提是在日本法律框架下确立父子关系。由于孩子在中国出生,日方区役所对中方出具的亲子鉴定及出生证明审查极为严格。办案团队必须确保国内文件不仅符合中国司法鉴定规范,还需通过严谨的程序,转化为日方认可的合法证据,从而确保日方父亲能顺利完成申报。
2. 日本《国籍法》国籍取得条款的精准适用
与出生即自动取得国籍的情况不同,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才被日本籍父亲确认的,不能自然取得国籍,而必须适用日本《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即通过通知法务大臣来取得国籍。该程序有严格的年龄限制(未满18岁)及前置条件。办案团队在确立认知关系后,无缝衔接启动国籍取得申请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因时间拖延或材料遗漏导致孩子超龄或丧失入籍资格的风险。
3. 跨国法律文件的本土化与双向合规
在指导办理程序和文件的过程中,团队律师需要深入研判两国在姓名权、监护权方面的法律差异。通过提前规划文件清单并与日本当地行政机关保持高频沟通,成功化解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补充风险,最大程度节约了委托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法律依据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知)
日本《民法》(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其父或母可以予以认领。
(四)认领后的国籍取得
日本《国籍法》(国籍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或母认领的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如果认领的父或母在该子女出生时是日本国民,且在认领时也是日本国民,则可以通过向法务大臣提交通知的方式取得日本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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