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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造林碳汇作为首批4项方法学之一发布,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但从实施情况看,受林木权属和收益合同纠纷等因素影响,项目开发进度明显慢于预期。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修订版造林碳汇方法学。

造林碳汇方法学为什么修订?改了什么?将给CCER林业碳汇交易带来哪些影响?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造林碳汇修订方法学牵头编制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朱建华。

公示项目多、落地项目少,修订直指开发堵点

中国环境报:CCER市场启动以来,造林碳汇项目的开发情况如何?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对方法学进行修订?

朱建华:CCER市场启动后,造林碳汇项目的挂网公示数量已经超过110个。但到目前为止,真正走完审定、登记流程的项目只有个位数,还没有一个林业碳汇项目完成减排量登记。这次修订是为了解决方法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降低实施难度、提高项目收益、提升开发效率。

中国环境报:从这两年的实践看,造林碳汇项目开发主要“卡”在哪些环节?

朱建华: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合格性论证举证难。方法学要求“项目土地权属清晰”。目前绝大多数造林项目都是“追溯型”的,造林行动发生在很多年以前,常出现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林地和林木发生多次、多种方式的流转,权属关系错综复杂,基层举证难度很大,不少项目因此半途而废。

二是适用范围偏窄、对造林活动的约束偏多。原方法学排除了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道路、河流两侧,村镇周边的造林绿化恰恰是各地造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碳汇贡献无法进入自愿减排市场。

三是项目收益偏低、开发成本偏高。符合土地合格性的项目地块往往破碎分散、难以集中连片,样地监测成本较高;原方法学不计木竹产品碳库,还要按10%扣减非持久性风险,项目业主算不过来账。设计阶段的减排量预估方法也比较复杂,审定机构难以快速复核。

权属论证方式进一步明确

中国环境报:方法学本次修订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朱建华:权属确定和收益分配规则更加完善。修订版新增附录F,明确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项目业主不是林木所有权人的,须提供转让协议,且协议应具有唯一性。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确权难问题,在不动产权证、林权证等法定权属证书之外,系统列出了辅助性确权文件,为权属复杂的历史造林项目明确了通道。收益分配上,继续倡导减排量收益大部分返还给具体实施造林活动、拥有林木所有权的项目实施主体,比例由原来倡导的不低于90%调整为不低于80%,主要考虑到计入期结束后10年的管护和监测成本需要有进一步的资金保障。

适用条件“做减法”,碳库收益“做加法”

中国环境报:与2023年发布的版本相比,修订版在“适用条件”方面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朱建华: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

第一是“造林活动开始前”。原方法学的表述是“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也就是说项目开始前是荒地,不是森林),修订版改为“造林活动开始前”。对于分批实施造林的项目,修订版明确应分地块判断其在造林活动开始前的状态是否合格。

第二是“土地”。原方法学要求项目土地为“规划造林地”,修订版直接改为“土地”,降低了土地合格性的举证门槛。现实中有大量绿化实践不是在规划造林地进行的,种上树后才在规划里调整为造林地。只要能证明地块在造林活动开始前连续3年不属于森林即可。

第三是“删限制”。修订版删除了对非林地上的通道造林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造林等排除性规定,铁路公路沿线、河道两岸、村镇周边的造林绿化也可以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原方法学中关于移除原有植被、土壤扰动、火烧等多项约束不再保留。

当然,适用条件从9条精简为4条,不等于放松了环境完整性要求。相关活动在减排量计算与核查环节仍然通过原有植被清除扣减、非持久性风险扣减等方式做了相应处理,提升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土地权属清晰、单个地块连续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等底线要求依然保留,经济林造林仍然不适用本方法学。

中国环境报:碳库和排放源的选择有哪些调整?比如市场比较关注木竹产品碳库的问题。同时,额外性论证方面有什么变化?

朱建华:这是修订版做的“加法”。原方法学基于保守性原则,不考虑木竹产品碳库。但造林项目抚育间伐、主伐生产的木材,其中的碳并没有立即释放回大气,相当一部分长期固定在建材、家具等产品中。项目减排量仅随林木生长而产生,木材出售与否均无法改变项目减排量权属。不计入木竹产品碳汇既不符合科学实际,也压低了项目收益。

修订版将木竹产品纳入项目碳库,计量上采用“30年存留比例法”,即自采伐之日起至第30年时依然在用的木竹产品中剩余的碳储量,并提供了缺省值,通过保守的存留比例控制了不确定性风险。

与碳库“做加法”相对应,排放源做了“减法”:修订版删除了项目情景下排放量的计算。森林火灾或人为火烧等产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占比很低,且项目已考虑非持久性风险,不再重复计算。项目减排量可直接由项目清除量经非持久性风险扣减得出,核算链条得到明显简化。

额外性免予论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方法学规定了3种免予论证情形,修订版新增了“项目计入期内未达到主伐年龄的造林项目”。林木未达主伐年龄,项目业主在计入期内基本没有木材收益,经济额外性显而易见。

中国环境报:修订版提出项目寿命期结束时间应在计入期结束后再延续10年,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朱建华:这与木竹产品碳库、非持久性风险管理是配套的。修订版明确,计入期结束、减排量登记完成后,项目业主应持续监测至少2次,至少要保证造林成果再存续10年,直至项目寿命期结束。核查机构继续通过遥感卫星或现场踏查等方式确认项目存续状态,确保在项目寿命期结束前项目边界内不发生毁林。修订版用“延长寿命期+强化后期监管”来管理非持久性风险,替代了单纯使用风险扣减率的做法。

中国环境报:您提到扣减率,修订版将项目非持久性风险扣减率从10%调整为6%,依据是什么?

朱建华:非持久性风险扣减,目的是覆盖因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干扰导致碳重新释放回大气的风险。原方法学设定10%的扣减率,依据是1999年—2018年全国年均因灾损失率约4.98%,出于保守性考虑上浮一倍取值。

这次修订,我们用更近、更长的数据序列重新做了测算。1950年—2023年间我国森林火灾次数和受害森林面积整体呈现波动下降趋势,2021年我国森林火灾总数更是首次降至1000起以下,森林灾害损失率长期保持稳定且处于较低水平,在此基础上,基于保守性原则取值6%,既继续保留了充分的安全边际,又提高了项目业主的可登记减排量。

扣减率下调并不等于风险放松。寿命期延长10年、计入期结束后的持续监测和存续状态核查,都是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适度扣减并加强期后监管,更加简明,也更适合我国的行政体制。

中国环境报:修订版区分了项目设计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并简化了设计阶段的计量方法,请介绍一下具体安排。

朱建华:这是提升审定透明度、简化项目开发的关键修订。原方法学在设计阶段的减排量预估对参数确定的要求较高,项目设计文件工作量大,审定机构复核难度也大。

修订后项目减排量预估全面采用“缺省值法”。以生物质碳库为例,设计阶段采用损益法,根据项目开始前原有植被的冠层盖度折算实际造林面积,乘以造林树种单位面积全林生物质固碳速率的缺省值。方法学附录给出了分8大区域、分树种、分林龄的固碳速率缺省值表,项目业主基本可以查表取值。

到了项目实施阶段,则采用储量变化法,通过固定样地连续监测,实测胸径、树高等参数,用单株生物量方程计算碳储量,并按保守性原则扣减原有植被部分。

这样的安排有助于简化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预估则有统一的缺省值“标尺”,结果可比、透明。实施阶段的监测精度要求保持不变,90%可靠性水平下90%的精度。继续鼓励使用激光雷达技术作为监测手段。

中国环境报:您对修订版方法学实施后的市场前景有怎样的预期?

朱建华:造林碳汇是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汇的主要来源。修订版方法学通过适用条件“松绑”、木竹产品“增汇”、扣减率下调“让利”、缺省值计量“降本”,系统回应了过去两年项目开发中的堵点难点。预计修订版实施后,前期公示的大批项目将加快审定登记进度。然而简化不等于放松要求,方法学对土地合格性、权属清晰、减排量唯一性等底线要求不变,计入期结束后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来源 | 中国环境报

编辑 | 邹祖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