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是底层逻辑,既存在于公职领域的受贿,也藏在民间利用司法程序牟利的虚假诉讼之中,

无论手握公权力,还是利用诉讼规则,凡是借手中掌握的资源换取不当利益,本质都相通。

【案例一】:甲接受他人贿赂之后将贿赂款转移到国外,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

认定为受贿罪,之后构成洗钱罪,数罪并罚!

1、甲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

2、甲又将贿赂款转移到国外,是为了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而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3、甲收受他人贿赂之后将贿赂款转移到国外,是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应数罪并罚。

4、甲收受他人贿赂之后将贿赂款转移到国外,虽然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二】:黑河公司为白水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白水公司总经理乙放出消息,要换一个保洁公司。

黑河公司的老板甲听后给乙送了20万元,乙收下钱,表示不会换保洁公司。

乙的亲戚丙听说乙是白水公司的总经理,向乙表示想承包白水公司的保洁业务,乙于是终止了与黑河公司合作。

乙担心此前收受20万元的行为被揭发,就将20万元还给甲。

事后查明,乙归还20万元时,警方已经开始侦查该案件。

结论:

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

1、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理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行为与财务的不可交换性。

其包含两个方面:

①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

②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职务行为包括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以及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

因此,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

本案例中,乙以更换保洁相威胁,向黑河公司索要了20万元,表明乙就其职权行为进行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既遂。

至于之后担心被告发而退还20万元的事实,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更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判断。

2、乙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乙向黑河公司索贿时,具有为其办事的真实想法,没有诈骗黑河公司钱财的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

之后事态变化,不影响先前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乙不构成诈骗罪。

3、黑河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黑河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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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不只发生在公职受贿场景。还有一类隐蔽模式:利用诉讼作为工具,借法律程序牟取不当利益,也就是虚假诉讼!

恶意利用知识产权提起虚假诉讼,靠和解牟利,11个罪名早知道:

一、《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举例:

无权属、不存在侵权,伪造证据批量起诉索要和解费,就是虚假诉讼罪。

二、《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举例:

维权方刻意伪造版权、伪造侵权证据,骗取商家和解金,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四、商标类(3条)

1、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使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入刑。

2、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假冒商品仍对外销售。

3、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私自印制、倒卖商标吊牌、贴纸、包装商标标识。

五、专利类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伪造专利证书、擅自标注他人专利号,使人误以为拥有他人专利。

六、著作权类

1、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盗录影视、盗版书籍、软件、图片、音乐、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包含字体、美术作品侵权。

2、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专门售卖盗版光碟、电子书、侵权拷贝。

七、商业秘密类

1、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盗窃、利诱、胁迫、非法获取企业配方、客户名单、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

2、第219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向境外机构、个人输送国内企业商业秘密,处罚显著重于普通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