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2024)粤03刑终1118号)律师解析

虚拟货币在我国被明确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这是否意味着偷了虚拟货币就不构成财产犯罪?本案给出了最清晰的司法答案: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具有财产属性,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同一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涉案财物处置上,按被害人实际购入成本折算损失,但不对虚拟货币价值作司法背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廖某某(主犯)、唐某某(从犯)、李某某(从犯)

基本事实时间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审判决(罗湖法院):

  • 廖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万
  • 唐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
  • 李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

二审判决(深圳中院):

  • 维持定罪部分,对唐某某、李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各1万
  • 廖某某维持十年

二、案件焦点与争议

焦点一: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 辩方: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无法律认可的价值,不能认定为刑法第264条的"公私财物"
  • 控方/法院: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排他性、流通性,属于财产性利益,可纳入"财物"范畴

焦点二:是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辩方:行为本质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助记词=登录凭证=数据),应定数据犯罪
  • 控方/法院: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焦点三:涉案财物如何认定和处置?

  • 辩方:虚拟货币价值无法定评估依据,数额认定证据不足
  • 法院:按被害人实际购入价折算人民币认定损失,判决中不对虚拟货币价值作司法认定

三、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1.虚拟货币的"双重属性"认定

法院从两个维度论证:

(1)财产属性(盗窃罪维度)

  • 价值性:被害人以310万余元购入,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
  • 排他性:助记词+钱包机制确保占有的排他性,被告人需"偷记"才能突破
  • 流通性:可在特定市场与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
  • 结论:虽无物质载体,但具备财产基本属性→属于刑法第五章"公私财物"

(2)数据属性(数据犯罪维度)

  • USDT本质是二进制代码组合
  • 助记词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字钱包)的认证凭证
  • 未经授权登录=侵入系统获取数据
  • 结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想象竞合与从一重处断

法院明确:

  • 同一行为(偷记助记词→登录钱包→转移USDT)同时侵害财产权数据安全双重法益
  • 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
  • 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本案盗窃310万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深圳标准50万以上),量刑十年以上;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七年→以盗窃罪论处

3.量刑的层次化考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审改缓刑的核心逻辑:从犯、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低、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4.涉案财物处置的"两条红线"

法院确立的原则:

  • 禁止流通原则:判决不对USDT价值作司法认定,避免变相认可其流通合法性
  • 损失填平原则:以被害人实际支出(购入价310.946万)为退赔基数,本质是填补财产损失而非为虚拟货币定价

四、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1."财物"概念的扩张解释边界

刑法第92条"公私财物"是否包含虚拟财产,理论界长期有争议。本案立场代表主流司法实践:不要求物理载体,只要具备价值性、排他性、管理可能性,即可纳入财产保护范围。这与《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形成衔接。

2.为什么不用"数据犯罪"兜底?

如果仅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期七年,且无法评价财产损失后果。本案310万损失仅判七年明显罪刑失衡。想象竞合从一重,既保护了数据安全法益,又实现了对财产侵害的充分评价。

3.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智慧"

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在于:法律不认可其货币地位,但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法院的处理方式:

  • 不定性"USDT价值310万",而表述为"被害人以310万购得"→损失金额≠虚拟货币司法定价
  • 退赔按实际支出→既修复被害人损失,又不违反金融监管政策
  • 判决主文中不出现"追缴USDT"或"没收USDT"→避免执行环节变相流通

4.与"94公告"等监管政策的协调

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禁止虚拟货币流通,但本案并未因此否定财产属性。法理上:监管否定的是交易行为合法性,不否定既有财产的民事/刑事保护。偷抢诈骗虚拟货币不受"法不保护非法财物"的豁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五、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辩护律师视角

1.罪名辩护:争取数据犯罪而非盗窃

  • 在涉案金额未达"数额特别巨大"时,数据犯罪量刑更轻(最高七年)
  • 攻击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论证不足、缺乏市场定价依据
  • 但注意:金额巨大时法院倾向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名辩护空间有限

2.数额辩护:质疑价值认定

  • 虚拟货币无官方定价机制,价格波动大
  • 可主张:被害人购入价不能反映盗窃时的实际价值
  • 可要求:以行为时市场均价或销赃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3.证据辩护

  • 助记词获取是否"秘密"?本案被害人曾"同意展示"→可争是否构成"自愿交付"
  • 钱包控制权转移是否完成?链上记录是否指向被告人?
  • 共犯地位:区分主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4.量刑辩护

  • 退赔+谅解是关键从轻筹码
  •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可叠加适用
  • 缓刑条件:三年以下+悔罪+无再犯危险

▶被害人报案指引

1.报案材料准备

  • 虚拟货币购入记录(银行流水、交易凭证)→证明实际损失
  • 钱包地址、交易哈希(TxID)→链上证据
  • 助记词/私钥控制权证明
  • 与被告人的聊天记录(证明骗取助记词的过程)

2.报案策略

  • 坚持按盗窃罪报案(而非仅报数据被窃)
  • 强调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实际法币投入
  • 提供被告人销赃线索(如转入交易所的记录)

3.追赃挽损

  • 诉讼中及时申请退赔
  • 关注被告人是否仍有虚拟货币资产可执行

▶合规提示

  • 数字钱包助记词=钥匙,绝不向任何人展示
  • 大额虚拟货币资产分散存储,避免单点泄露
  • 交易时选择可信平台,避免线下"代购"陷阱

六、总结

本案确立的三条核心规则:

①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具有财产属性,可成为盗窃罪对象。
偷了就是偷了,不会因为"法律不认可"就免责。

②同一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盗窃罪)处断。
310万=十年起步,不是"非法获取数据"能兜底的。

③涉案财物处置:按被害人实际购入成本认定损失、责令退赔,但判决不对虚拟货币价值作司法背书。
既填平损失,又守住监管底线。

一句话给客户:"币圈不是法外之地,助记词就是保险柜密码——谁偷了,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