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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度无法穷尽所有情形时,是什么保证了制度执行主体的可信赖性?又是什么在制度缝隙处提供了行动依据?中国古典哲学中“为政以德”的命题,恰恰回应了上述问题。

原文 :《道德何以弥合制度的边际空间》

作者 |江苏省社科院泰州分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张永龙

图片 |网络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制度设计日臻周全。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常会浮现出一些困境。比如,同样一笔审批,公心在胸的人会想着如何方便群众,私心作祟的人则会琢磨如何从中谋利。同一制度、同样流程,结果却迥异。这说明,制度的“应然”设计与其“实然”效果之间,还存在需要人格性介质加以弥合的缝隙。那么,这个缝隙由什么来填充?当制度无法穷尽所有情形时,是什么保证了制度执行主体的可信赖性?又是什么在制度缝隙处提供了行动依据?中国古典哲学中“为政以德”的命题,恰恰回应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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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以德”的哲学溯源

“为政以德”出自《论语·为政》。孔子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以北辰为喻,意指为政者若德行端正,以德行治理社会,百姓便会像群星环绕北极星一样自然归附。在殷商时期,执政者主要依靠神权和武力维持统治。周人取代殷商后,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不能解释殷商为何失去天命,周人也就无法证明自身为何拥有天命。面对这一追问,周人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意即上天不会偏爱谁,只看其是否有德,有德者得天下,失德者失天下。这意味着权位的维系要依靠德行。这一判断把治理从“力量逻辑”提升至“道德逻辑”,将为政置于道义的尺度之下加以衡量,确立了中国古典政治哲学的“德治”传统。这正是“为政以德”最深沉、最持久的思想力量。

孔子所言的“德”,并非抽象的道德标签,而是聚焦于为政者的公心秉持与职责敬畏,是一种关乎公共责任担当的理性自觉。辨识这种“德”,既要看为政者是否真以公共利益为先,在面对复杂局面和各方利益时能否保持公道,又要看其是否清醒意识到权力的边界,自觉把内心的敬畏外化于行。后人常从“譬如北辰”的比喻中读出力行感召之意,但更深一层看,“德”的功能在于为“为政”建构一个值得信赖的坐标。孔子答季康子问政,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意是为政者的首要任务不在于让他人服从自己,而在于让自己成为一个可靠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在强调“德”的同时,并不否定法令的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他看来,仅靠政令刑罚,百姓虽可免于惩罚,却无羞耻之心;以德行加以引导、以礼义加以规范,才能使人内心知耻、自觉向善。荀子进一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法由人制定,也靠人运作,再好的法也离不开有德行的人去推行。可见,法提供刚性约束,德提供价值引导,两者合起来方能构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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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以德”的养成需要一个坚实的源头,中国古代哲学把这一源头确定为个体的修身实践。《大学》将修身置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起点,提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以“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为旨归,重在涵养为政者的心性品格,以期实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化人之效,从而达至惠民之政。当然,强调修身并非主张“德性万能”。修身所提供的是为政者应有的价值根基与人格底色,是良好治理的必要条件,但仅凭修身尚不足以保证善治,还需将内在德性外化于行,做到知行合一。经验表明,一个人的德行瑕疵可能演变为公共事件,一个人的品格力量也可能创造出超预期的治理效果。为政者的欲望是否节制、判断是否公正、意志是否坚定,这些内在状态会通过施政行为转化为公共性后果,直接影响治理的品质。内心存有私欲,行事便难公道;心性摇摆不定,决策便难长远。修身的意义,正在于观照了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让为政者在正心中去私,在克己中体公,把内心修养转化为公共行动的理性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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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赋能现代治理的实践路径

“为政以德”这一命题之所以具有当代价值,就在于它切中了制度与人格之间的内在关联。制度作为对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安排,可以总结过往经验,也可以预期未来行为,却无法穷尽全部可能。更重要的是,制度作为静态规范,无法自我执行,其最终效果都取决于执行人。在制度的边际空间里,德行就会成为兑现制度预期价值的人格性担保。没有这层担保,制度再周密也只是纸上逻辑。当代治理的信任困境,根源之一便是对人格性担保的忽视。换言之,制度的刚性解决的是“能不能”“行不行”的问题,道德的柔性解决的则是“愿不愿”“好不好”的问题。“为政以德”彰显出有力抵御“平庸之恶”的意义,提醒为政者时刻慎独自省、主动担当,以人格性的“良知”为履责兜底,让社会秩序的运转不仅止于合规,更能合于人心。

现代化治理体系既需要制度完善,又需要德性涵养,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说古代讲“德”多依赖个人的道德自觉,那么现代社会讲“德”,更需要将这种内在自觉转化为外在行动。具体而言,在选人用人方面,应构建德行与绩效并重的双重评价体系,尤其在急难险重任务和利益诱惑面前,着重考察决策者的原始动机与自我约束能力。德行评价宜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聚焦利益回避、边界自觉等核心环节,避免滑入形式主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将“事前留痕”与“事后审视”相结合,使为政者在制度管不到之处亦不敢轻慢德行。在公共沟通方面,应注重德行形象的真切呈现,力戒表演性表态。现实中那些隐性的道德风险,尤其值得高度重视。总之,“为政以德”的现代转化应立足现实、注重实效,超越复古倾向和空洞说教,在制度的视野之外开掘中华传统治理智慧,重新发现人格性因素,为德行培育留出充分空间,让德行成为一种可辨识、可期待、可持续的公共品质。这不仅是一种指向“善治”的实践形态,更是一种对历史、对人民负责任的政绩观要求。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20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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