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李宏捷和陈光明给一刑事受害人张复生出具了一份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在该份鉴定书中,不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也没有鉴定人的资质介绍,并还隐匿了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重伤伤情,按轻伤定案,完全违背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并成了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书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民裁定书未经质证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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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张复生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征,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中的一、二、三项规定。后经出版过90余部法医鉴定类书籍,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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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得知,7颗牙齿折断脱落和张口度小于1.5厘米均构成重伤,怎么9颗牙齿折断脱落反倒定为轻伤?再者说,张口度受限多少是区分轻伤和重伤的标准,难道鉴定人连这条最基本的标准都不懂,不然为什么会在鉴定书中只记载“张口受限”,而不写实际尺寸呢?而既然是没有实际尺寸,那么所谓的轻伤定论又是如何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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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向百度APP查询我们得知,原来该份鉴定的两位所谓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并非法医,仅是天津高法刑庭的法官,并无法医鉴定资格。这岂不是在开国际玩笑,因为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也没有不是法医可以出具法医鉴定的法律规定,那么天津高法的这份伪造鉴定显然是铁证如山的伪证,而唯一依据这份伪证定案的两份刑事判决也显然是典型的刑事假案。不仅如此,后来法院又作出了三份采信张复生构成重伤,并按重伤赔偿损失的判决书。这岂不是典型的一案两判?一案两判必有错判,而法院至今也未公布哪个是应当重审的错判。

为了彻底弄清真相,以揭开这起造成长达22年假案之谜,我于2026年4月17日又向天津高院院长李静申请对这份无签名鉴定的信息公开,但本该在20日内给出的答复,却长达6个月也无回音。是不敢答复,还是不能答复?是怕在答复中露出真相,还是怕该鉴定如被撤销,据以定案且已生效了22年的刑事判决会顷刻崩塌。说句实在的,法院看似是在躲闪真相,实际上是已经露出了真相,因为有句老话说的好,纸是包不住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