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4日,某餐饮店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
2023年9月20日,张某进入餐饮店从事帮厨工作。餐饮店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3年10月7日,因餐饮店内无厕所,张某为解决生理需求前往附近公厕上厕所。张某晕倒在厕所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3年12月8日,餐饮店核准注销登记。
2024年1月1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伤害视同工伤。
张某家属起诉请求: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张某于2023年10月死亡,丧葬补助金按照其死亡时常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309元计算6个月,确定为4985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张某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的20倍计算,确定为985660元。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根据该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经核算,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5425.54元。
餐饮店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23年12月8日核准注销,张某在餐饮店工作时发生的视同工伤事故产生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餐饮店的经营者即李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本案中,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该店已于2023年12月8日核准注销,其经营者李某依法应当对该店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张某在餐饮店工作期间发生视同工伤事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该店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经营者李某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将餐饮店的经营者李某作为本案被告并认定张某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李某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号:(2026)苏04民终4701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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