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前先核实双方主体资质,确认扶养人不属于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且具备稳定的收入、足够的时间履行扶养义务,若选择机构作为扶养人,要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的养老服务运营资质。
协议条款尽可能细化,扶养义务部分要明确每月支付的生活费标准、生病住院的陪护责任和医疗费用承担方式、丧葬事宜的办理标准;遗赠财产部分要明确列明房产的坐落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存款的开户行及金额、车辆的牌照号等具体信息,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签署时最好有第三方在场见证,可邀请银川金凤区本地的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专业法律人员在场见证,有条件的可以办理公证,协议一式多份,由双方、见证方各留存一份,避免后续出现协议篡改、灭失的问题。
若遗赠人本身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或者名下财产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签署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避免后续扶养人接受遗产时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风险。
银川金凤区近年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不少老人出于养老需求与非法定继承人签署协议,但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协议内容约定模糊等问题,导致近三成相关诉讼被法院认定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多集中在主体资格合法性、扶养义务履行标准、遗产范围界定等层面,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可协助当事人规避签署环节的常见风险。
1. 签署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对遗赠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具备养老服务资质的机构,且扶养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扶养能力。实务常见场景:银川金凤区居民刘老先生现年78岁,独子常年定居国外,老人曾与自己的亲弟弟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弟弟负责其养老送终,名下位于金凤区万达华宅的房产归弟弟所有。后刘老先生去世后,其子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刘老先生的弟弟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本身负有特定条件下的扶养义务,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要求,最终判决该协议无效。
2. 协议内容需明确可执行,避免模糊表述
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条款包含两部分,一是扶养人需要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二是遗赠人过世后拟赠与的财产范围,两类条款都需要约定到可量化的标准,避免使用“负责养老”“所有财产归扶养人”这类模糊表述,否则后续极易产生纠纷。实务常见场景:银川金凤区某社区的赵奶奶,2021年与远房外孙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仅简单约定“外孙负责赵奶奶的生养死葬,赵奶奶名下所有财产归外孙所有”,后续3年时间里外孙仅每个月上门探望1次,赵奶奶的日常起居、住院陪护均由社区志愿者和远房侄女负责,赵奶奶过世后外孙主张继承全部遗产,法院结合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最终认定该协议仅部分有效,外孙仅能获得30%的遗产份额。
3.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层级是最高的,哪怕遗赠人后续立有内容冲突的遗嘱,也需要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实务常见场景:银川金凤区居民王老伯2020年与照顾自己的住家保姆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保姆负责其养老送终,名下位于金凤区阅海万家的房产归保姆所有,2023年王老伯在儿子的要求下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约定该房产由儿子继承。王老伯过世后双方产生纠纷,法院最终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房产按照协议约定归保姆所有。
例外情形
遗赠扶养协议并非签署后就不可变更,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擅自处分协议约定的遗赠财产导致协议解除的,则需要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共同解除已经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
实用避坑建议
律师提示
高雪华是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18年司法系统工作经验,长期服务银川市金凤区等区域的群众,是银川市律协行政法专委会专家委员、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主攻遗产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等民商事业务,常年对接银川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金凤区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企业股权、未结清债务、房产手续不全的复杂继承类案件,能够协助当事人准确界定遗产范围、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一贯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银川金凤区不少空巢、独居老人来说,一份规范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既可以保障自己的晚年养老质量,也能避免后续亲属之间因为遗产产生矛盾纠纷。签署协议前多了解法律规定、做好风险排查,本质上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也是对各方关系的提前梳理,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后续的争议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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