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法治建设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着力点,为提升教育治理效能、构建教育治理新格局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水平显著提升。但现实中,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频发,师生、家校之间的权利冲突日益凸显。这些现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教育法治效能的发挥。究其根本,在于教育领域多元规范之间的制度失谐与价值冲突。

在位阶分明的教育法律体系中,部分下位法制定主体出于管理便利、财政压力以及地方政策等考虑,制定出与上位法精神不符或相悖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旨在遏制“择校热”、促进教育公平,体现了均衡、普惠的精神。然而,这一原则在部分地方政府的细则规定中被稀释和扭曲,如少数地方集中资源建设大型中小学。加之不同规范制定部门的立法目的、核心原则、调整对象各有侧重,容易造成制度交叉地带出现规范冲突。如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具体措施和程序要求,旨在规范教育惩戒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禁止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解释空间,部分正常教育惩戒行为极易被归入体罚、变相体罚范畴;惩戒不当可能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从而导致教师陷入管理困境,甚至激化家校矛盾。

作为自治性规范,学校章程在教育规范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对于完善学校治理机制、保障国家法律实施而言不可或缺。然而,当高校利用其自主权制定的校规校纪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或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就可能侵犯学生的法定权利,从而引发诉讼。如近年来学生因不服学校处分而提起的一系列行政诉讼,就集中体现了学校规范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脱节。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田永案”为代表的若干案例,反映出现代法治精神与传统学校管理之间存在张力。

在教育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校规校纪等多元规范并存,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规范协同是应对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应着力推进教育法典的系统性编纂,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编纂教育法典,意味着对教育领域纷繁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化的梳理整合,形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统一协调的教育法律体系。这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法律规范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还有助于规避法律位阶冲突,减少跨部门法规之间的摩擦,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次,应完善教育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将合法性审查机制贯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从制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规范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制定文件过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纠正法律冲突,防范法律风险。推动依法治理从外在制度要求内化为教育决策者和管理者的价值共识与行为自觉,从而实现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再其次,应推动教育领域执法与司法的专业化,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将教育规范落到实处。在执法层面,着力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各级执法主体职责分工,完善执法程序标准,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不断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与专业能力。针对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建立健全多方协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法效率。在司法层面,积极探索教育司法专门化改革。鼓励设立教育法庭或组建专业审判团队,集中处理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各类教育主体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构建统一、有序且公正的法治规范框架,是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的关键。要坚持推动教育法治中的规范协同,使多元规范在纵向上做到逻辑一贯、横向上达成功能互补,以切实提升教育治理整体效能,夯实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础。

(作者于浩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溪子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协同问题研究”[19ZDA155]阶段性成果)

《中国教育报》2026年10月14日 第04版

作者:于浩 李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