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批设备正在装配,企业突然收到同行发来的警告函,要求三天内停止生产、销毁库存,并支付一笔赔偿。附件有专利证书,还有几张产品照片。销售担心延误交货,技术负责人却说:“我们自己研发的,没看过他们的图纸,为什么要停?”
假设一家制造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我更建议先把函件中的要求拆开:对方依据哪项权利,指向哪个型号,认为哪一部分落入保护范围,以及有没有已经生效、需要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只凭一张专利证书认定侵权,也不能因为产品是自己研发的,就把函件放到一边。
本文主要讨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争议。外观设计有不同的比对规则,不宜直接套用。
警告函与法院禁令,处理方式不同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来的函件,是其提出的权利主张,本身不是法院已经作出的侵权认定。函中自行规定的三天期限,也不当然等同于法院要求履行的期限。
但收到函件后,应核实是否另附法院行为保全裁定、判决或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对正式法律文书,需要查清送达、效力、履行范围及救济期限,不能把它们都当作普通律师函。
专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符合相应条件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责令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这意味着有些争议可能在最终判决前就影响生产安排。收到普通警告函不等于已经被责令停产,但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等到判决下来才评估风险。
先确定对方拿的是哪一项权利
记录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当前权利人及法律状态,并从官方公开渠道核对文本。函件只有一张旧证书,未必能够反映此后的转让、终止或无效宣告情况。
发函主体不是登记权利人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例如许可关系及相关授权。不能仅凭“合作单位”几个字就认定有权提出全部请求,也不能看到名称不同就立即断言没有资格。
当前状态与被指控行为发生时的状态都需要关注。某项权利现在已经终止,不必然意味着此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无需审查;对方正在提出申请,也不能直接当作已经授权的专利权主张相同责任。不同时间和不同请求,需要分别判断。
比产品照片,更关键的是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产品名称相同、用途相近、外观像,都不能直接替代技术比对。
可以请对方明确主张哪一项或哪几项权利要求,再把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企业被指认产品的结构、连接关系、步骤等逐项对应。合同上写的商品名称,还要对应到实际生产版本,不能拿后来改过的产品解释此前销售的批次。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要求审查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能只抓住两三处相似就得出侵权结论;也不能发现一个零件外形不同,就忽略是否存在等同技术特征。
比对表中最好标出材料位置:权利要求的哪句话,对应图纸的哪一处或样机的哪个结构,暂时无法确认的原因是什么。若涉及功能性特征、等同判断或方法专利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按相应规则分析,不能用肉眼看图替代。
“我们自己做的”为什么还不够
独立研发记录可以说明研发过程,但专利侵权的判断并不以企业是否看过对方图纸为唯一前提。专利法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作了规定,制造、使用、销售等不同环节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审查。
所以,企业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甚至也取得了相关专利,并不能仅凭这些事实排除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新改进与原有技术可能存在不同层次的权利,仍要回到被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被指控的技术在对方申请之前已经公开,旧样本、公开出版物、展会资料或公开销售记录可能有价值。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但需要证据证明所实施的方案符合相应条件。
保存材料时,要同时说明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一本没有日期、来源不明的宣传册,很难单凭一句“行业早就这么做”解决问题。企业内部早已研发完成但一直保密的资料,也不能直接当作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是否涉及其他抗辩,应另行核查条件。
停产决策,要落实到型号、订单和证据
在初步核查期间,可以列出受争议影响的产品型号、库存、在制品、订单交期和客户合同责任。是否暂停相关生产、调整方案或协商许可,应结合侵权风险及实际约束作决定,而不是一停就把无关生产线全部停掉,或者继续扩大争议产品投放。
技术调整也应留存原始版本、改动时间和验证资料。换一个零件名字或稍微改变外形,未必能避开保护范围;更不能为了“证明没有生产过”,删除历史图纸、出库记录或销售资料。
对外回复可以说明正在核实,并请求补充权利状态、被指认产品和技术比对依据。没有查清前,不宜随意签署确认全部侵权、接受固定赔偿或无限期停止经营的承诺。但这也不等于只要不签字就无需承担责任,真正风险仍来自具体事实。
函件中的赔偿数字,同样需要依据
对方写出一个总额,不意味着企业已经负有同额债务。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需要结合损失、获利、许可费等相关依据及具体条件分析。是否侵权、侵权范围和赔偿金额,是相互关联但不同的问题。
企业应保留争议产品的真实产销记录和对应成本材料,也可以要求对方说明计算口径。核查或协商中涉及技术资料、销售数据等敏感信息,应注意披露范围和保密安排,不能为了尽快回复,把整套未公开图纸直接发送给竞争对手。
收到专利警告函后,最需要尽快形成的,是一份能同时说明权利范围、产品版本和经营影响的判断材料。函件不是最终结论,独立研发也不是自动免责的证明。把这些问题查实,企业才能决定怎样控制损失、怎样回应主张,以及还有哪些可以争取的空间。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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