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一新闻)

小区业主间名誉权纠纷

法院判决微信群致歉

但原微信群解散

道歉声明该往何处发?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微信群内名誉侵权起纠纷

判决致歉赔偿后执行遇异议

辛某与张某原是同一小区的业主,二人因小区微信群内的琐事产生纠纷,张某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辛某认为自身名誉权受到侵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2022年底,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辛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小区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主动履行,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支付了2400元,同时,因张某已搬离小区并退出小区微信群,且该微信群已解散,故张某将道歉声明张贴于小区公告栏。2024年2月,法院据此作出执行完毕裁定。

辛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仅提交简单书面声明,未在原微信群公开发表,无法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请求撤销原执行裁定,强制张某重新道歉。

法院审理

原微信群解散、侵权人搬离

公告栏道歉能否视为履行完毕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原侵权微信群解散、侵权人搬离小区的客观情况下,张某以书面提交道歉声明并张贴至小区公告栏的方式,是否全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并非主观拒不履行,而是因原微信群解散、自身搬离小区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原判决方式履行。其将道歉声明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受众与原微信群成员高度重合,影响范围与侵权传播范围相当,能够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效果。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赔礼道歉义务已履行完毕,驳回辛某的异议请求。经法院释法说明,辛某表示理解并接受该结果。该裁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赔礼道歉可替代履行

但须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是人格权侵权救济的重要责任形式,兼具道德约束与法律强制属性,其核心目的在于修复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而贬损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该条款未对赔礼道歉的替代履行方式作出唯一性限定。

实际履行过程中,常会出现原侵权载体消失、履行渠道客观阻断等特殊情形。对此,司法实践坚持“影响范围相当”的核心执行原则,不机械拘泥于判决原文表述,而是立足案件实际,允许义务人采取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能实现同等法律效果的替代方式履行义务,兼顾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

温馨提醒:公民在网络空间、社区公共场合等发表言论时,应恪守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切勿因一时意气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若构成侵权,应积极承担责任;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应主动与权利人沟通,选择合理、等效的替代方式履行义务,主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