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入户方式将调整!
刚刚(10月14日),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新政全面改为条件准入制,取消积分入户通道,推动大湾区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进一步放宽人才、区域落户门槛,优化人口结构。
|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文章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重点一:湾区就业年限可累计,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扩容。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湾区内地九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其中最近2年连续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申请时已在湾区内地九市办理居住登记。
(三)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申请时在高明区稳定就业且已在湾区内地其他八市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可在高明区申请入户。
本规定中涉及的“湾区内地九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九市。
|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重点二:人才入户条件放宽,扩大人才覆盖范围。
人才入户政策迎来优化调整,在佛山就业创业的人才满足条件即可申请入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是毕业两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申请时在佛山缴纳社保即可入户;
二是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佛山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可申请入户。
新规明确学历范围包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历、技工院校对应班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学历,不再设置紧缺专业限制。
三是经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录用到佛山工作人员,以及持有优粤佛山卡 A、B、C 卡人员(柔性人才除外),可按规定入户。
重点三:取消积分入户。
新规实施后,原《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佛山市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将予以废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中积分入户相关规定同步停止执行。
具体原文如下:
佛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落户工作。
第四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湾区内地九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其中最近2年连续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申请时已在湾区内地九市办理居住登记。
(三)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申请时在高明区稳定就业且已在湾区内地其他八市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可在高明区申请入户。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年龄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申请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
(三)经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或国(省)属单位同意调动、录用到本市工作的。
(四)持优粤佛山卡A、B、C卡的(不包含柔性人才)。
第六条 被投靠方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一)外市户籍公民考取本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二)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休学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八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散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第九条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入户:
(一)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的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二)驻佛山部队军官、军士的家属,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经部队批准的人员。
(三)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本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
(四)经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及配偶,可在本市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入户,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在本市恢复户口:
(一)参军退役回本市。
(二)因出国(境)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员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四)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五)从本市迁出后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查处并注销户口的。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以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申请在本市登记户口。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申请人存在作出虚假承诺、使用虚假申请材料、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情形的,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办理和审核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之一,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湾区内地九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九市。
本规定涉及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或指引。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佛府办〔2024〕7号)同时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20号)中关于积分入户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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