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站在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窗口前,右手紧紧攥着一张《听取意见告知书》,左手口袋里装着两页叠得方正的手写材料。

取保候审已经一个月了。案子刚移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通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他没请律师,一个人来了。

他最怕的不是案子拖久,而是那份有他亲笔签名、按了红手印的认罪笔录。

在那份笔录里,他承认自己“明知”公司从事非法经营,依然协助处理客户投诉。他以为只要签了字,事情就铁板钉钉了。在取保候审的这一个月里,他整夜失眠,总觉得自己马上要被收监。

但递交材料前,林建做了一件事。他翻出手机备忘录,里面密密麻麻记着他在区办案机关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的时间线。那是去年9月12日晚8点到9月13日晚10点,整整二十六个小时。

期间没有打骂,但灯光直射面部,不允许闭眼,不提供床铺休息。问到精神恍惚时,侦查员递过来几张打印好的笔录,他连内容都没看清,就在末尾签了名。

这是他可能被定罪的最大阻碍,也是他今天必须正面处理的核心证据。

林建原本以为,只要有口供,案子就定了。直到他在取保候审期间,翻看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法条写得很直白: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说白了,口供不是王,证据链才是王。

林建据此重新盘算了一下手里的客观证据。他在那家公司做客服主管,拿固定底薪加绩效,没有参与分红,没有参与业务线决策。

侦查机关调取了他的工资流水和打卡记录。这些证据能证明他在公司上班,拿过钱,但不能证明他主观上“明知”公司违法。即使排除了他那份认罪笔录,单靠这些客观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但他首先要做的,是把那份违法取得的笔录从证据链里剔除。

怎么剔除?林建从口袋里掏出那两页纸,最上面一行写着标题:《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给了他依据: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拿到的口供应当排除;物证、书证收集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可以排除。他没挨打,但他经历了变相的疲劳审讯,严重剥夺了必要的休息时间。

具体怎么做?法条和实务提醒告诉他,不能只写一句“我冤枉,我申请排除”。他必须写清楚涉嫌非法取证的人、时间、地点、方式。

林建在申请书里逐项列明: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张姓办案人员、李姓办案人员。

时间:去年9月12日晚8点至9月13日晚10点。

地点:区办案机关办案中心2号审讯室。

方式:疲劳审讯,连续审问二十六小时,期间不提供休息设施,剥夺睡眠。

他把这几项关键信息写得清清楚楚。这不是情绪化的控诉,而是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线索。

但在走到窗口前,林建心里其实一直打鼓:我没有录像,也没有伤情鉴定,机关反问我一句“你拿什么证明我们没让你睡觉”,我怎么办?

直到他查到第五十九条。这一条让他长出了一口气。

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要证明取证合法,他不需要证明他们打了他。他们要证明没有对他疲劳审讯,举证责任倒过来了。只要他提出了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证明取证合法的担子就压在了侦查机关肩上。

他们必须拿出审讯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录像缺损,或者录像里确实存在长时间连续审讯没有保证休息时间的情况,这份口供就面临被排除的风险。

林建把申请书又看了一遍,签上名字,和准备好的书面意见夹在一起。

走到接待窗口前,他心里仍有一丝犹豫。就算排除了口供,就算客观证据不足,万一检察院还是硬起诉到法院怎么办?他怕遇到那种“即使证据有瑕疵,也先判了再说”的惯性。

他又想起查到的第二百条第三项。这一条写得很明白: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合理怀疑排不掉,就不能定罪。

林建把《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和书面意见递进窗口。

接待的检察官接过材料,翻看了一下目录,核对完身份后,在回执单上盖了章。“林建同志,你的材料收到了。我们会依法审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调阅相关录音录像。”

林建接过那张回执单。他不需要在这里立刻得到一个当场翻案的结果。申请已递交,线索已提供,证明合法的责任已经转移。

他走出大厅,阳光照在回执单上。接下来的等待里,他手里握着这四条法条,和一张证明他已经递交过申请的纸。不管最终能否挡住指控,他已经用法律允许的方式,挡在了那份不合法的笔录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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