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3月18日傍晚,北京西交民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即将下班,一名身穿灰色呢大衣的男子走进了行长秘书室。他没有大声喧哗,也没有四处张望,只说自己来自国务院办公厅,要亲手递交一份急件。

办事员见对方举止稳重,便放松了戒心。男子递上一只牛皮纸信封,又拿出一本发文本,请他签收。整个过程干净利落,像是熟悉机关规矩的工作人员。

信封上的字样十分醒目:“速送,限时送达。”当时正值困难时期,机关人员对“紧急任务”和“政治要求”格外重视。行长曹菊如外出未归,值班秘书只好将信件送到相关负责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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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开信后,几行字立即让在场人员紧张起来。内容大意是,因西藏方面举行宗教活动,需要拨款修缮寺庙,并要求人民银行准备二十万元旧钞,面额以十元为主,在当晚七点前送到民族饭店。

更让人无法迟疑的,是信纸上的批示和签名。落款被认为出自周恩来总理之手,旁边还有具体要求:钞票要旧,包装要妥当,必须按时交付。

“这不合常规。”有人提出疑问。

值班人员也清楚,正常拨款通常要经过财政部门和国库程序,不会仅凭一封信直接从人民银行提取现款。然而,文件上有批示,事情又牵涉民族宗教工作和对外影响,谁也不愿承担耽误任务的责任。

疑虑很快被一通电话压了下去。电话那头自称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催问款项准备情况。这个电话并没有留下更多核验空间,却让银行方面相信,眼前的任务确实得到上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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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发行部门随即调集现金。二十万元,全部为十元面额,就是两万张钞票。工作人员从北京分行调款、清点、捆扎,再装入麻袋。每一步都很仓促,却又不敢出错。

当晚七点左右,银行人员把款项送到民族饭店。那里已经有一名自称“赵全一”的男子等候。他穿着干部式中山装,说话沉着,随身带着一封所谓的总理办公室介绍信,信上还有印章。

介绍信的格式、用语和纸张都像模像样。面对银行人员提出的收条盖章要求,男子解释说时间紧迫,介绍信上已有印章,带回去入账即可。这个说法听起来合乎情理,银行人员最终交出了两只麻袋。

男子并没有让银行人员帮忙搬运,只说车辆在外面等候。待对方离开后,他从饭店后门脱身,把钱转移到一辆自行车上。一个冒充国务院工作人员,一个冒充领取款项的干部,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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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暴露,并不是因为现场出现了明显差错,而是因为后续手续迟迟没有到来。几天后,人民银行向总理办公室核实,得到的答复却是:周恩来从未作出这项批示。

银行内部随即复查。那封介绍信、印章和签名全部属于伪造,所谓“赵全一”也查无此人。公安机关接手案件后,从送信人员、饭店目击者和文件来源三方面展开调查。

纸张成为突破口。鉴定人员发现,伪造公函使用的并非普通信纸,而是机关内部留存的旧式公文纸。收条上的署名还出现笔误,“赵全一”中的字写得不合常态;“人民币”三字则带有明显的财会人员连写习惯。

侦查方向因此转向中央机关中有财会经历、熟悉公文格式的人。经过纸张比对和走访排查,线索逐渐指向对外贸易部一名科员王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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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倬三十六岁,辽宁人,曾在经济类院校学习,后来进入机关工作。案发当日,他恰好请假;案件见报后,同事偶然拿他开玩笑,他反应异常激烈。办案人员又设法让他现场书写,结果发现他的笔迹、用字习惯与伪造材料高度接近。

1960年4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将王倬抓获。搜查中发现了作案时穿过的呢大衣残片和被拆散的自行车。那笔巨款则被藏在院内木箱中,部分钞票已经被烧毁,查获金额为十九万零三百多元。

证据面前,王倬承认,他曾长期临摹周恩来签名,研究机关公文格式,并利用自己熟悉财务和公文流程的条件策划作案。他精心利用了人们对“政治任务”的敬畏,也利用了紧急情形下核验程序被压缩的漏洞。

1960年7月2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诈骗罪判处王倬死刑,立即执行;其母张可云因包庇、帮助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起案件从案发到破获,前后不到一个月,却给当时机关安全和款项管理敲响了警钟:越是打着重要名义的急件,越不能省略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