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的李先生(化名)反映,自己入职观远数据广州分公司任销售,确诊胃癌晚期后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网友热议。
据李先生描述,他今年1月入职观远数据广州分公司任销售,5月20日确诊胃癌晚期。公司批了15天病假,后以“绩效不达标、未完成销售目标”为由,于6月16日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认为公司在法定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
男子李某在销售行业摸爬滚打近十年,长期是所在公司的销冠。今年1月,他跳槽入职观远数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大客户销售,试用期六个月,月薪约一万六。
入职后,他签下了《2026年销售目标责任书》,年度合同额目标160万元。他的多个核心业务能力项目都是合格。唯独“开单”这一项,还是零。
对此,他解释称:“销售开单需要周期,尤其是在大客户销售领域。客户明确表达过意向,我们开会时也讨论过可能在什么时间成交。”
但在5月20日,李某因腹部持续胀气,做了胃镜确诊胃癌晚期。此后,他向公司申请了15天病假。病假结束,他希望与公司协商依法使用企业职工的医疗期保障,但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向他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确诊到被辞退,前后不到一个月。
9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共计约11万元。公司拒绝执行裁决,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也随即起诉,案件进入一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介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确诊胃癌晚期,尚在医疗期,不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公司直接辞退属于违法解除。”
“所有的不合格打分、负面评价、考核结论,全部产生于我确诊癌症、休病假之后。”李某说,“属于典型的事后倒推、事后补证。”
涉事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知晓他生病之前,早已觉得他不合适了。可能有公司操作的滞后性,但是本质上来讲,他不合适是在先的。”
对于仲裁裁决的约11万元赔偿,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无力负担:“我们也不是什么主打社会责任的大公司,只是民营企业。企业经营本身也有压力,没有转正,我们现在也没有能力去照顾到每一个人。”
案件目前已进入一审程序。李先生称,医生预判其生存期为10个月左右,他最担心的正是“一裁两审”流程走完要一两年,“我可能等不到那份判决书”。
对于此事,10月14日,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杨敏表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李先生在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依法至少享有3个月医疗期(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胃癌晚期属重病,实际应受保护期限不应短于法定下限。公司在确诊后不到一个月、病假尚未休完时直接解约,已严重侵犯职工医疗期保护权益。
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罗胜律师补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便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方可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目标”直接发通知辞退,既没有调岗培训,也没提前30天通知,明显属于违规。
针对李先生“耗不起流程”的担忧,罗胜律师表示:企业不服裁决起诉后还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全部走完通常需1年以上;而劳动者因重病面临生命倒计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争取时间:第一,若一审维持违法解除认定,判决生效后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理中若情况紧急,可依法申请先予执行,争取先拿到部分款项。第二,向法院如实提交诊断证明、预后评估等材料,依法申请优先排期或加快审理进度;第三,若诉讼期间不幸去世,其继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权利继受人继续参加诉讼并领取相应赔付款项。
来源 | 北京时间、经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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