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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法治日报记者 徐鹏

房产,承载着老百姓的“安居梦”,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亲人离世,房产继承因系统里“凭空出现”的配偶而陷入僵局,群众该如何维权?

9月23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房改房行政登记生效裁判监督案时,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坚持依法监督与实质性化解并重,联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房改单位等多方力量,成功促成一起不动产登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用实际行动守护了老百姓“住有所居、权有所保”。

三十年前,张某参加房改购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张某去世后,其家属持《房屋所有权证》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然而,一个意想不到的障碍出现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其家属,虽然纸质《房屋所有权证》上仅有张某一人,但在电子登记系统中,权利人却显示为张某及配偶“许某”。

原来,张某在早年填写房产档案《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价款计算表》《公有住房部分产权过渡出售价款计算表》的过程中,将配偶栏信息填错,“许某”也并非张某的配偶。面对这一“天降”的房屋共有人,张某家属无法办理继承,无奈之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登记错误。法院以该案应先进行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家属因房产档案等相关材料中无许某身份证明,且通过询问原单位等亦无法查明许某身份信息,故无法对许某提起民事诉讼,继承房屋因此陷入僵局。

群众利益无小事。收到线索后,西宁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案件。西宁市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围绕争议焦点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调取房屋登记原始档案、走访相关部门,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张某与许某在现实中不存在婚姻关系。调查显示,在案涉房屋的原始登记档案中,既没有许某的身份信息,也没有任何婚姻证明材料,亦缺乏登记许某为共有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等相应证据材料。

西宁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陈彦君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未对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随后,西宁市检察院依法按程序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至此,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程序内的‘纠错’,群众的烦心事依然没有彻底解决。”陈彦君说,为此,西宁市检察院坚持“监督与化解并重”,主动积极与西宁中院沟通对接,变“文书往来”为“合力攻坚”。

检法两院凝聚共识,决定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法两院联合召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原房改单位等多家单位,召开纠纷化解工作联席会。会上,检法两院充分释法说理,各职能部门厘清权责边界,共同为这起历史遗留的“骨头案”把脉问诊,最终商定了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终,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协调下,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主动履职,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登记,并为案涉房产重新作出了产权登记。阻碍张某家属继承房产的“梗阻”被彻底打通,这起历经波折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住有所居、权有所保,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最朴素的向往。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调查核实,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法院同向发力,通过联席会议促成多部门协同履职,将行政争议化解。该案是检法两院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的缩影,检察机关在履职中既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注重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下一步,西宁市检察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持续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联动,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西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