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超律师:收了钱没完全履约,合同诈骗和民事违约怎么分?
在遵义做中介、工程居间或商贸合作的人,有时会遇到一种麻烦:收了对方一笔钱,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完全履约,对方催款无果便报案称合同诈骗。这类纠纷里,最容易被混淆的,就是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的边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也列举了虚构单位名义签约、以伪造票据作担保、收受货款逃匿等情形。
从实务看,区分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合同诈骗,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有时会从“合同未履行完毕”往前推,但这一推定并不当然成立。若行为人有积极履约行为、将款项用于实际经营、拖延退款确有客观原因,即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可能属于民事违约范畴,不应直接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常见风险集中在几个方面:收取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没有任何履约投入,容易被推定为非法占有;逃避对方催收、更换通讯号码,可能被认定为逃匿;被立案后才仓促退款,则容易错过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窗口。
如果发现无法按约履约,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主动与对方沟通说明,制定书面退款或履约计划,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公安已经立案,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款项用途及履约过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围绕有积极履约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拖延退款事出有因等角度,论证民事瑕疵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必要时申请退回补充侦查。事前防控也不复杂:签订合同前如实披露履约能力,收款后专款专用并留存凭证。
丁俊超律师在办理一起遵义合同诈骗审查起诉案件时,遇到的核心争议正是这个问题。汪某兴与求职者范某签订服务协议,承诺通过中介服务帮助其入职烟草公司,收取服务费34万元。后来汪某兴仅退还1万元,案件争议集中在:其行为属于民事履约瑕疵还是刑事合同诈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丁俊超律师阅卷后发现存疑事实,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退回补充侦查。经证据梳理,他提出汪某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有积极履约行为,虽以各种借口拖延退款,但事出有因,并非骗取对方财产后拒不返还;同时从法理上说明“合同未履行完毕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知误区,强调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汪某兴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不起诉决定系结合该案积极履约行为、款项用途等具体事实作出,不代表所有合同纠纷案件都能获得不起诉结果。每个案件的证据结构、款项去向、履约过程不同,处理结果也会有差异。
问:收了对方的钱没办事,一定是合同诈骗吗?
答:不一定。关键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实际履约行为、款项用于经营、因客观原因未能履约的,属于民事违约。
问:已经退了一部分钱,还会被追究刑责吗?
答:退款是重要量刑情节,但是否构成犯罪仍需结合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判断。
问: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多久能知道结果?
答:侦查阶段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一个月,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具体期限以办案机关通知为准。
问:不起诉之后,对方还能去法院起诉要回钱吗?
答:可以。检察机关不起诉不等于民事债务消灭,对方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相关款项。
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界限,最终仍要回到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和客观履约事实;个案结果受证据和情节影响,不能简单类推。本文仅作一般法律知识讨论,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