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调解协议时
以为事情已经结束
直到工伤认定出来后
后悔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工伤认定未出就签下协议
鉴定后要求撤销
2023年11月,杨某在某公司承建的光伏项目施工中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杨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在认定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即与某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杨某人身损害赔偿的所有费用8万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杨某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某公司索赔,保证不再追究某公司任何责任。某公司随即向杨某付清了8万元赔偿款。
然而,协议签订四个月后,人社部门认定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一年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杨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
杨某认为法定工伤赔偿金额与公司协议赔付的8万元相差较大,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某公司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公司继续向杨某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签约时双方信息地位显著不对等,杨某正在住院治疗,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对自己是否构成工伤、可能构成的伤残等级以及应享有的各项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均处于无法预知状态,对工伤保险政策、法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等专业知识也缺乏了解。
而某公司作为专业用工单位,完全具备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能力,不仅未能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却利用杨某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与杨某签订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协议。协议约定的8万元赔偿款,与杨某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数倍,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综上,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杨某有权请求撤销。经依法核算,杨某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为28万余元,扣除某公司已经支付的8万元,法院判决某公司继续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0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肇庆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若协议构成显失公平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自愿协商解决,但协议的效力应以真实、自愿、公平为前提。工伤赔偿协议并非“一签定终身”。若协议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通常综合考量双方签约时机、赔偿金额差距及双方信息对称程度。若协议签订于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此时劳动者对自身伤情和法定赔偿范围尚不明了,且约定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而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则协议极易被认定为权利义务不对等而撤销。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劳动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法官在此提示,建议劳动者待伤情明确、鉴定结论出具后再签约,差距过大应及时维权;用人单位亦应诚信履行赔偿义务,低价“私了”不仅难作免责屏障,反而徒增诉讼风险,依法为员工参保、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才是正途。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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