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B区的安康公司与Y市Z区的友谊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安康公司将空置的厂房出租给友谊公司当作办公场所使用,总租金500万元,月付10万元,友谊公司应于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支付当期租金。
友谊公司为融资,向阳光银行借贷500万元,约定将自己的所有动产、设备抵押给阳光银行,并于2025年3月15日为阳光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5年3月22日,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安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高端设备卖给友谊公司,总价款150万元,友谊公司先付款30万元,剩下的120万元分期付款,每个月支付10万元。付清价款前,安康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约定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纠纷均由Y仲裁委仲裁。2025年3月28日,安康公司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2025年3~5月,友谊公司均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
2025年5月,安康公司偶然发现市面上出现仿冒设备,与自己出卖给友谊公司的设备十分相似,于是安康公司买了一台,拆开后发现其内部零部件就是自己生产的那个型号,代码是相同的。安康公司怀疑是友谊公司所为,认为友谊公司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与友谊公司协商未果。
纠纷期间,2025年6~8月的每月5日,友谊公司只支付10万元,且没有备注支付的是哪笔款项。安康公司多次催告,要求友谊公司支付租金,友谊公司均未回应。于是,安康公司通知友谊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要求友谊公司支付2025年6~8月欠付的租金。友谊公司未予回应,安康公司遂将厂房内友谊公司所有的设备(包括自己出卖给友谊公司的那台设备)都取走。
随后,安康公司向Y仲裁委申请仲裁。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Y仲裁委没有管辖权,Y仲裁委因此驳回了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安康公司遂向A市B区法院起诉。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为了确保诉讼顺利,安康公司向法院提出查封其出卖给友谊公司的设备。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二者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没有管辖权。A市B区法院驳回友谊公司的异议,裁定继续审理。A市B区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争议的焦点是智能设备代码是否系抄袭。安康公司提出,可以通过设备代码的专业鉴定来判断是不是自己家的机床。易法官独任审理此案,支持了安康公司的诉讼请求,友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易法官对案情有过了解,于是让易法官继续独任审理。

问 题

1 A市B区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安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2 哪些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对案涉设备代码进行证据认定?

3 Y仲裁委与A市B区法院各自作出的驳回裁定是否正确?

4 二审法院选定的审判形式和选定易法官审理的做法是否有问题?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A市B区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安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本案中的诉前保全属于诉前证据保全,A市B区法院对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管辖权。但是,查封设备可能给友谊公司造成损失,故在安康公司依法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准许其诉前保全申请。

2.哪些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对案涉设备代码进行证据认定?

对案涉设备代码相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作出终局司法认定的主体是审理本案的法院;可辅助法院完成该专门性事实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分别是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具备对应技术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辅助人。

3.Y仲裁委与A市B区法院各自作出的驳回裁定是否正确?

Y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仲裁申请的裁定正确,A市B区法院驳回友谊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亦正确,两份裁定均符合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二审法院选定的审判形式和选定易法官审理的做法是否有问题?

二审法院的做法存在两处严重的程序违法,无论是直接决定采用独任审理的审判形式,还是选定一审易法官参与二审审理,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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