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包括消毒、抽血、封存、送检、鉴定五个环节。就 “封存”环节而言,医务人员抽取驾驶人的血液之后,必须及时将血液样本封装在抗凝管中。如果封装在其他类型的采血管中,就违反了封存血液的规范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抽出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工作不认真,封装血样时,没有使用抗凝管,而是使用了其他类型的采血管,比如普通采血管、促凝管等。医务人员没有使用抗凝管,血液就会凝固,可能导致无法进行酒精含量的鉴定,即使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也会成为瑕疵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这就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抓手。
一、如何识别抗凝管?
采血管的种类很多。为了便于区分,通常以不同的头盖和标签颜色显示采血管内添加剂种类和试验用途。根据《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D——《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红色、橘红色、金黄色、绿色、浅绿色、紫色、浅蓝色、黑色、灰色。抗凝管是采血管的一种,含有肝素钠、肝素锂或肝素铵等抗凝剂,其头盖和标签的颜色是浅绿色。
《血样提取登记表》封存方法一栏记载着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真空采血管的类型,同时还附有真空采血管的照片。医务人员使用什么类型的采血管,一看便知。如果采血管的盖帽不是浅绿色,就不是抗凝管。
二、抽血时,医务人没有使用抗凝管封装血液,血液样本被污染,直接导致鉴定数值虚高,甚至无法鉴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均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标准化法》第2条】。 在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可能会错误的使用其他采血管,比如促凝管【注:头盖颜色是金黄色】。血液样本封装在促凝管中,将使血液发生凝固,致使血样中固相增加,液相减少,导致促凝管乙醇含量检测结果比抗凝管高【参考文献:《采血管中添加剂对血样中乙醇含量的影响》,作者:刘冬娴、贺江南,文章来源:《法医学杂志》】。从司法鉴定数据来看,血液一旦发生凝固,血清乙醇浓度会异常升高,直接导致检测数值虚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刊文显示,凝固后流动部分的乙醇含量比未凝固全血高 11.19%—15.05%;严重凝血的样本,完全不具备鉴定条件,应当直接作废。
三,如果医务人员没有使用抗凝管,血液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报告应当直接排除。
根据目前通行的司法鉴定规范,在鉴定机构接收样本(或检材)时,必须肉眼观察样本状态。只要存在少量凝血、分层、沉淀的情形,就应当直接退回样本,禁止上机检测。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大量的鉴定机构为省事,直接忽略凝血瑕疵,违规出报告,致使检测结果无法准确反映驾驶人真实的血液酒精浓度。这已经不属于鉴定不规范的问题,而是属于实体违法,应当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第2款的规定,以“送检材料、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为由直接排除,而不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可知,如果没有使用抗凝管封装血液样本。据此做出的鉴定报告属于严重的实体瑕疵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直接排除。在倪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号:渝永检刑不诉(2016)41号】中,血液样本被错误的封装在促凝管中。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血液因在促凝管内时已经受到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医务人员是否使用抗凝管封装血液样本,这是很多律师在代理醉驾案件中经常忽视的一个细节。如果能够注意这个细节,或许能够让驾驶人由有罪变成无罪。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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