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在天津法院不是法医竟可做法医鉴定,同一案竟可出不同判决。
经向天津法院网和百度APP查询, 得知天津高法出具该份鉴定的两位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根本就不是法医,也从未领取过法医鉴定资格执业证书。但却为我儿子张复生作出了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2条规定,7颗牙齿折断脱落构成重伤,但该鉴定却把9颗牙齿折断脱落认定是轻伤。依据该条规定张口度小于1.5厘米也为重伤,但在该份鉴定中虽已记载了张口受限,但却未写受限的尺寸。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980年版第89条、1996年版第120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该份鉴定中不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也没有鉴定人的资格介绍和复核人的签名,且也连张复生都未曾见到,更谈不上进行过伤情检验,仅是与宝坻法院一审审判长王晓君暗箱操作整出了这份伪造的鉴定,显然已构成了“伪造证据罪”。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明确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宝坻法院和天津一中院本案一、二审的法官却把这份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当作定案的根据?且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还仍在谎称采信无签名和资质介绍的鉴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究竟是符合哪条法律规定,却又说不出来。
不仅如此,在刑事判决采信该份鉴定按轻伤判决后,同是宝坻法院和天津一中院又作出了采信重伤事实,并按重伤判赔的多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这岂不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可见,在天津法院不仅出现了不是法医却可出具法医鉴定,还出现了同一案件却可作出两种判决的丑闻。
针对本案已在全网引起广泛讨论,但也有人认为这只是我的单方指控,并无官方认证,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是,被曝光的该份伪造鉴定书中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已是有目共睹,除非是有眼无珠。关于李宏捷和陈光明是否法医,在长达22年的控告中,法院从未作出过其有法医资格的公开说明,其实这已很明确的证实了其两位法官确实没有法医资格,否则出具个公示有这么难吗?
再者说,被曝光的一案两判上都盖有着法院的印章,还再要什么法院认证呢?这岂不是无理搅三分。说句实在的,其实本案简单的都不能再简单了,就是李宏捷和陈光明有无法医鉴定资质?如没有,据此鉴定的判决都会全部坍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