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破产清算中欠付职工工资的审查处理——俞强律师解析新某信托破产清算案

案号:(2022)渝05破237号 | 入库编号:2026-08-2-461-001

案件背景

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信托公司")于1986年成立。2020年7月,因该公司出现信用风险,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实行接管。后因信用风险未能解除,经银保监会同意,新某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2年7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12月27日,新某信托公司被注销登记。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信托机构破产清算中,欠付职工工资并非一律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而应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处理——

  • 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 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但与业绩挂钩的薪酬: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 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

俞强律师解析

一、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问题为:信托机构欠付的职工工资,应如何确定清偿顺位。

二、裁判思路分析

法院的裁判逻辑建立在对《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综合把握之上。具体而言:

1. 法律依据层面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工资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 立法目的层面

前述规定确立职工债权优先受偿顺位的目的,在于维护职工基本生计。但职工工资并非一律纳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明显超出生存权保护限度的部分,则应当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3. 监管政策层面

按照《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信托机构的职工薪酬包括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薪酬方案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计发薪酬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本案的具体处理

在本案中,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依法进行调整外,新某信托公司的职工薪酬分别作出了如下处理:

薪酬类别金额清偿顺位符合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0.68亿元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经济补偿金0.24亿元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激励性薪酬中符合监管政策的部分1.78亿元普通债权激励性薪酬中不符合监管政策的部分0.92亿元不作为破产债权

四、实务启示

俞强律师认为,本案对信托机构及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薪酬性质决定清偿顺位:职工薪酬是否与业绩挂钩、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政策,是判断其属于职工债权抑或普通债权的关键标准;

  2. 优先受偿并非"一刀切":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制度以维护职工基本生计为限,超出生存权保护限度的部分须作普通债权处理,体现了法律对职工利益保护与债权人公平受偿之间的平衡;

  3. 监管政策对破产程序的影响:金融监管政策(如薪酬备案、计发合规要求)在破产清算中被作为认定薪酬债权属性的重要依据,提示金融机构应规范薪酬管理,防范合规风险。

相关法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5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款。

俞强律师提醒:本文基于(2022)渝05破237号案例整理,具体案件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最新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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