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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马某与李某因共同设立、运营珠海某医院而产生资金往来。2002年10月11日,双方签署《借贷合同》;2003年12月11日,双方又签署了《转让合同》及《某医院股东会决议》。上述文件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李某为设立、运营该医院曾向马某借款,进而将医院资产总额的50%无条件转让给马某。

然而,合作之后双方反目,各执一词。

马某主张:自己与李某共同出资医院的装修和设备费用、租赁医疗用房,为赶工程进度多以现金支付,事后凭发票入账。双方核定医院总资产为1800多万元,卫生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投资总额亦可佐证,足以证明其出借850万元的事实。案涉三份文件足以证明本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即便认定为对等作价的赠与,也合理合法,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李某抗辩:自己从未实际收到马某的借款,当初签署一系列文书,是为了获得马某之兄对建设运营医院的帮助,作为对价才同意将医院50%的股权无条件转让给马某。

此外,马某还提出原审存在证据问题:李某与其子签订的《公司章程》中,其子签字与谈话记录签字明显非同一人所为;2004年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未经质证;税务部门在《公司章程》上加注意见一事涉嫌造假。马某认为,原审未围绕其上诉请求审理,而是围绕对方明显造假的证据材料分析判案。

案件结果

再审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裁判理由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双方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经查,双方先后签署的《借贷合同》《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确认了李某为设立、运营医院而向马某借款,进而将医院资产总额的50%无条件转让给马某的事实。合同关系客观存在,不因一方否认而消失。

第二,"借贷关系不成立"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法院指出,马某虽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未能具体陈述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细节,亦没有证据显示李某收到过850万元借款。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便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李某仍应基于双方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三,马某"已受让股权并成为股东"的依据不足。股权转让虽经李某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确认,但除李某之外的唯一股东(李某之子)并未签名,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同意。依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不能作为马某已经受让股权、成为医院股东的依据。

据此,原判决未支持马某关于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医院及李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1.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等于股权已经"变动"。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转让协议、对方在决议上签了字,股权就"到手"了。但在法律上,股权转让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两步走:签订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真正发生股权变动,还需要公司内部程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的配合。合同有效,只是拿到了"请求权",而不是"股东身份"。

2. 其他股东同意与优先购买权,是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闸门"。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2023年修订后对应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医院除李某外的唯一股东李某之子既未在决议上签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被书面通知、征求过意见。这道"法定闸门"没有打开,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就无法生效。这不是形式瑕疵,而是足以推翻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性障碍。

3.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影响合同义务的独立存在。本案有一个耐人寻味的裁判逻辑:法院一方面认定马某未能证明850万元借款的实际交付,另一方面又认为李某仍应按合同关系履行义务。这说明合同义务具有独立性——双方约定转让股权的对价,未必只能是"已到账的借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明确,当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并提供证据时,法院应按查明的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而不是简单以"借贷不成立"一驳了之。

4. 大额现金交付,举证是绕不过去的坎、马某主张以现金方式出借850万元,却无法说清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款项流向。在司法实践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相当高:仅有陈述而无银行流水、收据、往来账目、第三方见证等佐证,很难被采信。企业经营中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完整凭证,这是最基础、也最有效的风险防线。

5. 程序瑕疵,往往比实体争议更"致命"。本案中,马某在实体层面并非全无道理——法院也承认合同关系存在、李某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最终仍然输在了程序上:没有其他股东的同意,没有书面通知,没有优先购买权的处理。这提醒我们,在股权交易中,程序合规不是"走过场",而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一环。

泽达寄语

股权,是公司治理中最核心、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权利。透过这起案件,我们希望传递三点提醒:

第一,签合同只是起点,走完程序才算终点。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务必核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书面文件,妥善处理优先购买权,并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让"到手的股权"变成一场空。

第二,资金往来要"留痕"。无论是借款、出资还是对价支付,都应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并保留合同、收据、对账单、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现金交易看似方便,一旦发生争议,举证的成本和风险往往远超想象。

第三,证据要经得起"质证"。本案中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争执激烈,签字是否本人所签、文件是否经过质证、形成时间是否可信,都可能左右裁判走向。与其事后争论真假,不如事前规范签署、留存原件、必要时进行公证或笔迹鉴定。

商业合作讲究信任,但法律保护的是"有证据的信任"。愿每一位创业者、投资人,都能在热情之外,多一分规则的清醒——把话说清楚,把字签规范,把程序走完整。这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合作伙伴的尊重。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