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身边有退休返聘的老教师,把这篇转给他看看。
钱老师签那份《退休返聘协议书》的时候,大概没想太多。
退休了,闲不住,还想回幼儿园做生活教师。园方递过来一份协议,里面夹着一行字:聘用期间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由钱某自行承担责任,幼儿园不承担工伤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签还是不签?
一个六十多岁的人想回去工作,面对一份已经印好的格式合同,选择权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大。钱老师签了。
后来发生的事,很多一线教师听了都不会陌生。
2025年2月的一天上午,钱老师在幼儿园操场陪同幼儿户外活动。一个孩子骑着车从她后侧过来,撞上了她。钱老师倒地,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后来鉴定为十级伤残。
她起诉幼儿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幼儿园拿出那份协议说: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出事自己负责。
法院说:这条款,无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逻辑很清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事先约定予以免除。那份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幼儿园一方的责任”,应属无效。
这句话值得所有返聘教师记在心里。用工方拿一纸协议把人身损害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法律是不认的。
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法院同时认定,钱老师自己也要承担30%的责任。理由是:她作为生活教师,明知操场上有幼儿骑自行车,却没有及时留意孩子的活动状态,自身存在过失。
最终,幼儿园承担70%,钱老师自负30%。
这个“三七开”的判决,比单纯说“免责条款无效”更值得琢磨。
法官在解释中提到了一个关键区别: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再返聘,和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维权路径完全不同。劳动关系下受伤走工伤认定,劳务关系下走的是过错责任——谁的过错大,谁承担得多。
法院在这类案件里看三件事:损害是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没有过错、提供劳务的一方自己有没有过错。
钱老师三条都碰上了。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陪护职责时受伤,这是事实。幼儿园明知操场上有孩子骑车却“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提示措施”,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这是园方的过错。而钱老师“疏于观察”,这是她自己的那30%。
这不是一个“老师赢了”的故事,也不是一个“园方活该”的故事。它是一个提醒:返聘老教师的处境,比一纸协议复杂得多。
很多退休教师返聘,图的不是那点工资。教了一辈子书,突然闲下来,心里空。回到学校,哪怕只是做生活教师、带带活动,也觉得日子有着落。
但返聘这个身份,在法律上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你不是“劳动者”,不享受工伤保险的全套保护。你和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出了事,靠的是《民法典》里的过错责任条款,靠的是你自己能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自己有没有过失。
而那纸协议,虽然免责条款无效,但它依然存在。园方可能会在出事之后的第一时间拿出来,试图让你知难而退。如果你不知道那条款根本站不住脚,可能就真的退了。
法官给返聘教师的提醒很实在:签协议时仔细看条款,留存协议、报酬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作中量力而行,受伤后保存好事故经过和医疗票据。
说直白一点:你回去发光发热,但得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钱老师的案子结束了。70%的赔偿,换不回一个完好的手腕,也换不回那个签协议时以为“应该没事”的安心。
如果你也是一位退休后还想回讲台的老教师,或者你家里有这样的长辈,记住两件事:
第一,那种“出事自己扛”的条款,法律不认。
第二,但法律能保护你的前提,是你知道自己站在什么位置上。
转发给那个还在犹豫要不要返聘的老同事吧。有些事,签之前知道,比出了事再知道,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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