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

雷波县“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以有名字

岳怀让 澎湃新闻 2026年10月16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点评:

这一问不多余

(点评人:李海华 《南方都市报》评论部主任)

四川省凉山州通报雷波县安排教师在“耻辱”二字下合影事件时,使用了“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这样的表述,澎湃就此发表评论《雷波县“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以有名字》质疑:明明指的就是县长,为何不可公布姓名?

其实应该没什么不可以,虽然评论也讲到在通报中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代“县长”,并不是当地的“原创”,而是部分官方通报的“惯例”。也就是说,要指“一把手”而又不用或不便写具体职务和姓名时,用“主要负责同志”;如果涉及法律、问责、监管文件,通常优先用“主要负责人”;如果只是泛指相关领导,则可用“负责同志”或“负责人”。为什么不直接点出“主要负责人”是何职务姓甚名谁呢?据说,通报里不直接写“主要负责同志”是谁,通常不是单一原因,而是公文习惯、程序稳妥、责任表述和舆情考量叠加后的结果。说白了,就是故意设置障碍,让舆论的火力不致直接对准责任人,太难堪。

尽管这也是国情,似乎可以理解,但澎湃评论严肃指出:通报里“某某主要负责同志”的指代,容易造成信息模糊,群众不知道具体是谁,既不利于公众监督,也削弱通报的说服力。错误由具体个人作出,责任就应当落到具体个人头上。模糊化处理,会让问责的震慑效果打折扣,也不利于以案示警提醒其他干部汲取教训。

或许有人觉得这篇评论吹毛求疵,通报也通报了,处理也处理了,“还要什么自行车啊”?其实不然。评论就该在习以为常的地方多问一个为什么。惯例或者向来如此就对吗?即便追问被讥为“外行”也无所谓。何况,行内的惯例也须对行外有所解释,特别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的惯例,尤其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审视。如果没有质疑,惯例会被惯得不思悔改的。

欢迎将好评论(附稿件链接)发至我们的征稿邮箱:sdqnjxs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