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回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发包人必须承担全额工程款折价补偿责任。六盘水王岳律师在代理某置业公司与施工人牟某某的工程款纠纷中,依法指出案涉工程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并抓住施工方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据的关键事实,依法行使质量抗辩权,促使法院全部驳回原告1.01113334亿元工程款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亦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往往标的额巨大且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工程验收状态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牟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围绕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后因工程结算产生重大分歧。牟某某以施工完成并具备结算依据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1.01113334亿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方面:第一,案涉建设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施工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第二,原告施工人未能提交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其依据原合同或结算单直接主张逾亿元工程价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六盘水王岳律师接受某置业公司的委托后,系统查阅了案涉项目的报批报建全流程档案,核实到涉案工程在开工及施工全过程中均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现场工程停工后,双方从未完成法定的竣工联合验收,亦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庭审辩论中,王岳律师明确提出: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讨论折价补偿,其法理基础亦必须建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由于施工方无任何凭证证明涉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依法享有法定质量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该笔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认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原告牟某某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能承担举证责任,其全额主张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牟某某不服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XX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牟某某的再审申请,某置业公司合法免除了1.01113334亿元的不当付款责任。
同类实务启示在于:第一,工程质量抗辩是发包人的核心法定实体权利,其成立并不依赖于合同效力状态;第二,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质量合格是获取折价补偿的不可逾越的前置要件;第三,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体系,在诉讼程序中依法提出质量抗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客观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是否必然被认定无效?
回答一: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便与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无效;若在起诉前补办了相关审批手续,可依法认定有效。
问题二:工程质量抗辩权与主张合同无效之间存在怎样的适用逻辑?
回答二:合同效力抗辩旨在否定合同约定的拘束力,而质量抗辩则是发包人针对工程给付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所享有的法定对价抗辩权。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人仅能主张折价补偿,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依然有权基于质量抗辩拒绝支付补偿款。
问题三: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由谁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回答三: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必须对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合格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问题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再审申请,主要审查哪些方面?
回答四: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审查主要围绕原审裁判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缺乏证明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法定再审事由展开,重点核验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问题五:发包人在工程出现争议停工时,应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风险?
回答五:发包人应第一时间对现场已完工程状态、施工节点及材料设备进行拍照、摄像及公证保全,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测,书面送达停工与交接指令,完整封存全套档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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