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产生噪音,影响白天休息,租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房东在退回剩余租期租金外,是否还要退还押金?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租客执意提前解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东无需退还押金。 因装修噪音租户诉请解除合同

2025年5月10日,小王(化名)承租了小刘(化名)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1602的房子,双方为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采用付三押一的方式支付租金,租金每月85000元,租期一年。入住后,小王每天早上送完孩子上学后,就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后,楼上1702的住户开始装修,尽管施工符合相关规定,但每日的装修时间与小王的休息时间有所重合。同年12月初,小王向小刘反映了楼上装修噪音影响自己休息的问题,并提出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小刘知道情况后,积极与物业及楼上邻居沟通,尽量减少装修噪声影响,并表示等租期届满时,可以给小王减免部分租金,但小王还是执意提前退租,小刘退还了剩余的租金,但拒绝退还押金,小王为此将小刘诉至浦东法院。

小王认为,自己白天送完孩子后需要休息,但楼上装修施工产生的噪音导致自己无法正常休息,因此这套房子已经不能满足她的需求,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自己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东也应退回押金。

小刘辩称,在小王跟自己反馈情况以前,她并不知道楼上装修的事情。得知情况后,她督促物业管家每天上门查看楼上装修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确保装修符合相关规定。小王提前解约构成违约,自己已经退还了剩余房租,无需退还押金。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小王和小刘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对相邻方装修是否构成解约条件做特别约定,且楼上邻居的装修行为也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因此邻居装修不构成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约前,双方在协商期间,小刘表示若合同履行到期,可以给予小王一定的租金减免优惠,但小王执意提前解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5000元押金作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不予退还。

综上,小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