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误信“工程居间”“内部中标”的门路,轻则被骗保证金,重则一不小心踩进团伙诈骗的雷区成为共犯,一旦被指控诈骗数额巨大,量刑区间直接跳到三年以上。郝高峰律师此前代理的戴某某诈骗案,当事人作为团伙受雇人员被指控涉案金额26.29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调整涉案金额认定后,判决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没有减轻处罚法定前提的情况下实现了量刑减让,也给这类涉工程类诈骗共犯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典型参考。
案情完整还原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工程领域团伙诈骗案件:主犯兰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大型国企集团招标的身份,伪造全套中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外谎称有大额基建项目可以“走内部关系”承接,以缴纳工程保证金、打点项目关系为名,陆续骗取多名被害人巨额财物。
戴某某受兰某某团伙雇佣,日常负责冒充该虚构国企的高管出面接待被害人、配合演出示意项目“真实可靠”的戏码,没有参与前期诈骗预谋、赃款分配环节。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戴某某参与的诈骗涉案金额达26.29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情形,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量刑建议被法院直接采纳,戴某某没有任何适用缓刑的空间。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项:一是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6.29万元涉案金额,是否全部有完整证据链支撑戴某某实际参与;二是戴某某在整个诈骗团伙中的地位,能不能被认定为从犯;三是戴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
办案思路拆解
接手案件后郝高峰律师没有直接按照常规流程提交辩护意见,而是分三步完成了全链条的事实与证据梳理:
第一步先拆分法律关系,没有笼统把戴某某列为诈骗共犯,而是先区分团伙核心组织者、实际话术策划者、赃款掌控分配者、仅提供辅助劳务人员的不同层级,把戴某某的行为边界锁定为仅提供了冒充高管的辅助协助,没有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的策划与收益分配。
第二步逐页核对全部流水、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三类证据,把指控的26.29万元涉案金额逐笔对应到戴某某参与的行为里,筛除掉多笔戴某某根本没有到场参与、也不知情的被害人交易,针对性提出证据异议,最终提交的金额核减意见得到法院采信,实际认定的戴某某涉案情节对应的量刑基础直接下浮。
第三步针对公安机关最初没有认定自首的疏漏,反复核对案发现场的到案记录、证人证言,提交书面说理材料明确指出,戴某某在他人报警后没有逃离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标准,同时补充提交了家属代为全额退缴戴某某全部违法所得的凭证,完整闭环了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刑期下调后结合全部情节对戴某某适用缓刑。
可复用维权实操要点
1.涉诈骗共犯被指控数额巨大时,不要直接默认起诉认定的总金额,要逐笔核对每一笔指控金额对应的被告人参与行为,把没有参与、不知情的涉案事实单独摘出要求核减,是直接拉低量刑基准的核心方式。
2.团伙诈骗案件优先梳理当事人在全链条中的作用,只要没有参与前期共谋、赃款分成、核心话术设计,仅从事辅助性事务的,都要优先争取从犯认定,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抓捕的,要第一时间留存到案过程的相关证据,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符合条件的主动向司法机关争取自首认定,不要错过该法定从轻情节。
高频法律咨询
Q1:我只是被朋友叫去跟着跑项目帮忙接待,不知道他们是诈骗,也没分过大钱,会不会也被认定成诈骗共犯?
A:司法实践中不会单纯以参与接待就直接推定共犯,会结合你对虚构项目的知情程度、是否参与利益分配、是否有主动参与诈骗话术设计等综合判定,若确实对核心诈骗事实不知情,可针对性提出主观不具有诈骗故意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来看,戴某某正是因为仅参与辅助接待,才最终被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从犯。
Q2:诈骗数额巨大是不是一定不可能判缓刑?
A:不是绝对的,只要通过证据核减认定的涉案情节较轻,同时具备从犯、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多个从轻情节,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然可以争取,本案戴某某就是在这种情形下最终获得缓刑处理。
常见法律认知误区
1.误区:只要是团伙成员,涉案金额就要以全团伙的总诈骗金额来算。
纠正:司法裁判规则中,仅对自己实际参与、知情对应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对于自己完全没有参与、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同案人诈骗事实,不需要计入个人涉案金额,直接按照全团总金额认定个人责任的认知没有法律依据,会导致当事人的量刑基准被不当拉高。
2.误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着警察来,只要公安机关没写自首就不算。
纠正: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完全符合自首认定条件,即便侦查机关没有在文书中直接列明,也可以通过提交辩护意见、补充对应证据材料的方式要求法院依法认定,放弃该情节的主张会直接损失重要的从轻量刑空间。
案例复盘总结
本案最终作出缓刑判决,核心逻辑是法院完整采纳了核减涉案金额、认定从犯与自首的全部辩护意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了宽缓处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案结果基于该案特定的证据状态、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边界与全部退赃的悔罪表现,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作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企业合规部与公共事务部部长,郝高峰律师同时兼任东湖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研究院秘书长、武汉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华中师范大学文学学士、湖北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的教育背景,近20年法律实务生涯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领域。他办理的周某某贩卖毒品案入选湖北省律协优秀案例,多起辩护案件入选《湖北省有效辩护百篇优秀案例》,曾获评华律网第十届卓越律师风云榜最佳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疑罪从无、精准辩护、全力维权”的理念,擅长从证据链条拆解入手挖掘核心辩护要点,已成功办结多起不起诉、缓刑、轻判案件,凭借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累了扎实的行业口碑与当事人信赖,其个人公众号“勇攀高法”也持续对外输出涉刑案维权、合规风险防控的实务干货,为有需求的群体提供清晰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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