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柏林虎律师,曾代理两起民生类侵权案件:一起为建筑务工人员七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帮当事人争取到超预期的足额工伤连带赔偿;另一起为营运车主交通事故纠纷,推动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含停运损失在内的各项费用,规避后续执行的不确定性,全额实现当事人核心权益。

本文两起典型民生类侵权案件,分别突破建筑分包下工伤责任认定误区、保险格式免责条款效力抗辩难点,在当事人初始预估获赔金额大幅偏低的前提下,通过全流程风险预判与备位方案设计,最终全额实现当事人核心权益,为同类案件代理提供可复用的实务操作路径。

两起案件均由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柏林虎律师代理,全部当事人已完成化名脱敏处理:

第一起为建筑项目务工人员李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22年李甲经包工头王乙雇佣,在某住宅项目工地作业时被高空坠物砸伤,项目总承包方为山西丙建筑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王乙,李甲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第二起为营运车主赵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年赵丁驾驶名下营运半挂货车正常行驶时被案外人戊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交警认定戊某全责,事故造成赵丁肋骨骨折、营运车辆受损,戊某所驾车辆挂靠在己运输公司,投保于某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

两案均存在当事人初始预期与法定权益偏差大、责任主体互相推诿的共性特征:

第一起工伤案件核心争议有三:一是各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是否需由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事故涉及工地物件脱落伤人,第三方侵权线索是否适用“先刑后民”规则中止民事审理;三是当事人务工不足一月无明确工资流水,赔偿计算基数能否参照地方工伤保险标准适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起交通事故案件核心争议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仅有盖章,无经办人签字确认,是否已就停运损失、鉴定费免责条款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两类间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柏林虎律师接案后始终锚定当事人核心诉求,第一起案件李甲的核心诉求是拿到足额可执行的工伤赔偿,而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形式胜诉;第二起案件赵丁的核心诉求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避免后续向个人肇事方申请执行的不确定性,围绕该目标设计分层诉讼策略:

1.工伤案跳出“确认劳动关系前置”的惯性路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主张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无需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步梳理全案证据,核实事故现场不存在明确的加害第三人刑事追责线索,提前准备反驳“先刑后民”抗辩的事实依据;备位方案中若法院不采信社平工资标准,提前申请施工企业留存的同岗位工人工资表作为替代计算依据。

2.交通事故案接案后第一时间固定车辆进厂、出厂维修单据,同步向法院申请追加实际车主、被挂靠运输公司为共同被告,启动营运损失司法鉴定程序固定损失金额;庭审中不纠结停运损失本身的合理性,直接聚焦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法定要件,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标红提示,也无法举证已就条款概念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两案均以当事人核心权益全部落地结案:第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施工企业全部上诉请求,判决山西丙建筑公司与包工头王乙承担连带责任,扣除前期已垫付费用后,连带向李甲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各类工伤补助金、鉴定费合计456389.73元,远超当事人最初预估的22万余元获赔金额;第二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丁医疗费、误工费、合理停运损失、鉴定费合计28392.63元,停运损失与鉴定费全部由保险资金兑付,无需肇事方个人承担,彻底规避后续执行不能风险。

1.建筑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无需务工人员与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发包方,依法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相关权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均有明确规定。

2.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两项义务,仅由投保人在投保单笼统盖章,不能单独证明保险人已履行完整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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