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各地检察院不起诉案例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无罪辩护要点2

摘要

山东作为涉税案件大省,省内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普遍摒弃单纯以 “三流一致” 作为入罪标尺的形式化裁判思路,坚持以骗取增值税税款为主观目的、以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或者存在流失风险为客观要件的实质判断标准。不起诉类型分为法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相对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三类。本文依托山东多地检察机关公开不起诉文书,结合山东本地司法特色,选取有明确案号的不起诉案例分类梳理,提炼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路径,厘清行刑边界,为山东地区虚开案件辩护提供本土化判例支撑。

一、法定不起诉:存在真实交易,按实际业务金额如实代开,无骗税目的、无增值税税款损失

案号:邹检刑不诉〔2019〕24 号(邹平市检察院)基本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营棉花收购加工业务,向农户收购皮棉,存在真实采购业务。农户无法提供进项发票,郭某某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商事对账,涉案发票并未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开票目的仅作为交易结算凭证,没有通过发票骗取增值税抵扣的想法,国家增值税税款没有遭受损失。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罪立法目的在于打击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本案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涉案发票没有用于增值税抵扣,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不符合《刑法》第 205 条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同时向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意见,由税务机关对发票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 辩护要点:收集收购台账、过磅单、农户付款记录、入库单据,证实货物流真实;调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抵扣记录,证明发票未抵扣;重点向检察机关区分 “如实代开、仅作结算凭证” 和无货买票骗税,说明行为仅属于发票行政违法,不具备刑事层面的社会危害性。

山东本地参考:(2021)鲁刑再 4 号王超案(山东高院再审无罪),与该不起诉案件裁判逻辑一脉相承,是山东地区 “真实业务代开出罪” 的标杆裁判。

二、法定不起诉:挂靠经营,挂靠方实际供货,被挂靠方开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案号:莱检二部刑不诉〔2022〕17 号(莱阳市检察院)基本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个人从事砂石供应业务,没有一般纳税人资质,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某某与莱阳某建材公司达成挂靠约定,以该建材公司名义与采购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送货、对账结算,由被挂靠的建材公司向采购方开具发票,宋某某向建材公司支付管理费,全部砂石交付真实发生。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审查起诉。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参照最高法研究室法研〔2015〕58 号复函、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39 号公告,认定双方属于挂靠经营关系,货物交易真实存在,以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主体开票符合挂靠经营模式,不存在虚构交易、骗取税款的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法定不起诉。 辩护要点:提交挂靠协议、管理费转账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收货单,证明挂靠关系、货物流完整;向承办检察官说明,挂靠模式下纳税主体已经法定化,不能仅因为实际供货人和开票主体不一致,直接认定刑法上的虚开。

三、法定不起诉:善意取得,购货方交易真实,不知上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发票

案号:青即检刑不诉〔2021〕82 号(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基本事实:某工贸公司向张某采购原材料,货款正常支付、货物入库验收,交易真实。供货方张某为规避自身税负,另行安排第三方公司向该工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记载品名、数量、金额和实际采购一致,没有证据证明该工贸公司事前、事中知情,案发后企业主动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参照国税发〔2000〕187 号善意取得规则,购货方和供货方交易真实,发票内容匹配实际业务,没有证据证实购货方明知上游非法取得发票,缺少虚开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移交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国家税务总...。 辩护要点:证明交易对价公允、正常资金支付、完整入库验收;重点质证不存在单独支付开票费、不存在事前共谋;明确善意取得仅产生进项转出、补税的行政后果,不能直接推定受票方具有虚开故意。

四、法定不起诉:闭环循环对开、融资托盘开票,进销项对冲,无增值税净损失

案号:日检二部刑不诉〔2020〕10 号(日照市检察院)基本事实:几家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搭建闭环贸易链条,开票目的是满足银行融资资料要求、美化账面,并非骗取抵扣;全部开票主体按期足额申报纳税,进销项税额互相抵消,全链条没有形成国库税款缺口。 不起诉理由: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看,该类环开、对开行为只是发票流转,没有产生净增值税流失;行为人主观目的是融资,不具有骗取增值税抵扣的故意,虽然属于发票违规,但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要件,作出法定不起诉。 辩护要点:提交全套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对全链条税负进行测算,证明不存在税款净损失;区分 “骗税型虚开” 和 “融资调账型环开”,引用山东本地同类裁判,说明没有税款损失风险的不应入刑。

五、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行为人存在共谋、主动买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案号:高检刑不诉〔2024〕20 号(高唐县检察院)基本事实:公安机关移送纪某某经营制衣企业接受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卷宗内有发票、资金回流记录。但上游开票人供述不稳定,缺少纪某某主动联系、商议买票、单独支付开票费的直接证据;资金流水存在垫资、往来借款的合理解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退回补充侦查后,关键证据仍然无法补齐,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唯一排他标准国家税务总...。 不起诉理由: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发票抵扣的外观事实,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4 款作出存疑不起诉。 辩护要点:重点质证资金回流不等于虚开,资金往来存在多种民事解释;对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讯问笔录逐项质证,指出缺少共谋证据;在山东司法实践中,仅有发票 + 资金回流,没有共谋证据,是存疑不起诉的常见情形。

六、存疑不起诉:无法证实行为人明知发票用途是骗取增值税抵扣,主观故意存疑

案号:潍检刑不诉〔2021〕41 号(潍坊市检察院)基本事实:被不起诉人参与变名开票链条,仅负责中间环节,链条最终目的是下游利用票据规避消费税;司法会计鉴定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行为人对于下游是抵扣增值税还是规避消费税认知模糊。 不起诉理由:本罪要求主观故意指向骗取增值税税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明确知晓发票用于骗取增值税抵扣,客观上没有增值税税款损失,主客观要件均无法证实,作出存疑不起诉。 辩护要点:区分增值税、消费税不同法益,不能把规避消费税的涉税行为直接定性为本罪;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重点审查,核查鉴定意见是否证实存在增值税税款损失。

七、相对不起诉:构成虚开,但全额补税、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企业合规整改

案号: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 号(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山东检方典型案例)基本事实: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及负责人倪某某,在无真实承运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涉案税款数额不大,案发后单位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三名责任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企业正常经营,吸纳就业,疫情期间有复工复产需求。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听取税务、人大代表意见后作出处理山东省人民...。 不起诉理由:行为已经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初犯、企业正常经营等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 177 条第 2 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步移送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辩护要点:相对不起诉是山东民营企业涉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高频争取的结果。辩护重点: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提交企业经营材料、用工证明、合规整改报告;积极申请公开听证、企业合规,争取合规不起诉。

提示:相对不起诉≠无罪,只是不予刑事处罚,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八、数额层面不起诉:涉案税款不足 5 万元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

案号:烟检刑不诉〔2022〕33 号(烟台市检察院)基本事实:多家小微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单独核算,单家企业对应的抵扣税款不足 5 万元,尚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不起诉理由:依据《刑法》第 13 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 辩护要点:逐主体、逐笔拆分税额,独立核算,禁止将多家独立企业税额累加入罪;对于税额不足 5 万的,单独提出不起诉意见。

九、山东地区虚开案件不起诉辩护总结与地域特色提示

综合山东各地不起诉文书,山东检察机关、法院在虚开案件上裁判尺度高度统一,结合崔志祥(王超)再审无罪案形成稳定的审查框架:

1.实质出罪(法定不起诉):真实交易如实代开、挂靠开票、善意取得、闭环融资开票;核心要素:无骗税目的、无增值税税款损失;

2.证据出罪(存疑不起诉):交易真实性存疑、共谋证据缺失、税款损失无法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情节出罪(相对 / 合规不起诉):事实清楚,但补税退损、认罪认罚、初犯、民营企业合规整改,结合保护民营经济政策从宽处理。

地域特色提示: 第一,山东非常重视崔志祥(王超)再审无罪案的指导作用,“有真实劳务、按实际金额代开、开票方完税、结算用途” 的抗辩理由认可度高; 第二,山东各地检察院普遍推行公开听证 + 行刑衔接,相对不起诉案件大多同步移送税务处罚,听证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程序抓手; 第三,区分增值税和消费税,变名销售、仅规避消费税而无增值税损失的,一般不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四,资金回流在山东实务中仅属于线索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配套共谋、支付开票费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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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山东各地不起诉案例可见,省内检察办案已经形成稳定的实质化审查思路,不再机械套用三流一致形式标准。辩护时应当优先归类案件类型:有真实业务优先走法定不起诉路径;证据存在短板,主攻存疑不起诉;确实存在无货虚开事实的,以补缴税款、企业合规、认罪认罚为抓手争取相对不起诉。同时应当守住边界:不起诉不等于免除行政责任;部分案件虽不构成本罪,仍有涉嫌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的风险,辩护中做好此罪彼罪区分,落实对山东本地民营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