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21号公告给存量离岸信托留出的90天补报窗口走到最后一天。截至窗口关闭,明税已代理十多位客户完成CRS申报;对部分在居民身份认定、定性、估值、追溯年限上存在争议的项目,明税正代表客户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力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把每一项口径谈清楚、把每一笔税算准确。
也就在同一天下午,北京一则税务公告,给这场“窗口期”画上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句号。
一、同一天:一个窗口关上,一份公告发出
2026年10月22日14时41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在官网发布公告,向晁某等21名自然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怀二税通〔2026〕78号)。通知书签发于10月20日,事由一栏写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核实及通知申报纳税”,要求收件人自查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并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报送相关资料。
同一天,正是21号公告第十七条“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的最后一日。
两个时间点叠在一起,信号很清楚:过去三个月以提示提醒、纳税辅导为主的阶段告一段落,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进入有文号、有依据、有期限的规范执法阶段。
什么是公告送达?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以10月22日起算,约11月21日视为送达,再加15日报送期,最后期限约在12月6日前后。需要提醒的是:公告期解决的是“通知是否送到”,并不意味着税款可以缓缴。
二、读懂通知书的三个关键词
关键词①:“核实及通知申报”。依据栏依次援引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21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15号公告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逻辑链条完整:先确认居民身份与应税所得,再责成如实申报并提供资料。这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而不是一般性提醒。
关键词②:“自查”与“参与”。“自查”意味着首先由纳税人自行梳理并说明情况;“参与”则覆盖委托人、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各方。资料清单并未逐项列明,报什么、报到什么程度,需要纳税人自己把握分寸——报少了不完整,报得失当也可能节外生枝,这正是专业判断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③:“金额较大”。通知书整段照录第十七条,包括“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而10月19日总局口径已明确:金额较大,是指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对绝大多数存量信托而言,这意味着追征期可由3年延至5年。
三、10月19日六条新口径:账要重算一遍
就在窗口关闭前三天,税务总局发布6个离岸信托个税口径问答,把不少“灰色地带”一一说清:
① 信托或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境外实体的财产转让损失可抵减同年度财产转让所得,但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② 境外实体已缴的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按税后收益计税,且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
③ 21号公告发布前设立的信托,存续收益打包计算时,不得扣除信托管理费。
④ 境外实体装入信托前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未缴装入环节个税的,应并入存续期间收益申报。
⑤ 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离岸信托,按股权激励政策计税;后续分红、转让按境外所得申报。
⑥ “金额较大”即应缴未缴个税10万元以上。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④条。不少家族在装入信托前,公司层面已沉淀了大量未分配利润,这部分将被“带入”存续收益计算,测算结果可能明显高于预期。即便已经申报的客户,也建议对照新口径做一次复核。
四、外媒眼中的“最后一周”
据财新10月23日报道援引彭博社统计,全球500大富豪中,有8名中国企业家及其家族受益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主要业务在中国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10月16日相关持股总值约1402亿美元——当然,这是股权市值,并非应税所得或应缴税款。
窗口最后几天,市场上演了一幕幕“众生相”:有专业团队加班到22日深夜,有客户卖掉离岸黄金补税;香港私人银行人士称,不少客户提取现金用于缴纳境外信托相关税款;也有个别客户补税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只能变卖股权筹资。另一面,《南华早报》报道称,不少内地客户就新规前来咨询,但真正进入申报程序的寥寥无几。
观望的理由大致有三:存续收益究竟追溯到哪一年仍有不同理解;担心披露完整架构后引发对其他境外收入的关注;认为税务机关未必掌握早年设立、又未持有上市股权的信托信息。
怀柔这21份通知书本身就是一个回答。信息来源从来不止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和减持公告:CRS金融账户信息按年交换,信托账户自带分类标签,可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2027年起,香港、新加坡等地将按修订后的CRS与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首次交换数据。“境外资产看不见”的假设,正变得越来越难成立。
五、窗口之后,三笔账要重新算
第一笔,时间账。窗口关闭后,“不加收滞纳金”的安排不再适用,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约18%。
第二笔,性质账。单纯未申报,属于未进行纳税申报;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追征期不再受3年、5年限制,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罚款;符合刑事追责条件的,还可能承担进一步法律责任。同一笔税款,早一步与晚一步,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第三笔,估值账。装入环节按装入时公允价值计税。若资产此后大幅贬值、甚至缺乏变现能力(例如部分中概股退市后可变现价值不足上市时的5%),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需要拿出扎实的估值证据,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这类问题,正是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六、仍在观望的,五件事现在就做
① 先定性。对照21号公告第一条判断名下安排是否属于“离岸信托”,看功能不看名称。持牌公募型金融产品、受监管的保险与退休计划、员工股权激励信托等,应当先澄清而不是先申报。
② 收到通知的,务必限期书面回应。签收留痕,回应前先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先作分析评估、就资料范围沟通,再谈金额,避免口头解释或随手提交未经梳理的材料。
③ 分环节测算。设立环节看2023年至2025年装入的财产;存续环节按年归集收益,并按新口径并入装入前未分配利润。统一20%税率,利息与管理费不扣,混算往往低估。
④ 把“主动”做成事实。尚未被通知的,主动补报仍可争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行政处罚,动作务必赶在税务机关立案之前。
⑤ 现金流提前排。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依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需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境外已缴个人所得税可在限额内抵免,协定待遇须主动主张。
结语
21份通知书,是这一轮存量规范的一个切面,也是一个清晰的信号:离岸信托个税从“规则落地”走向“常态征管”。
对已经申报的家庭,下一步是按新口径复核、做好年度申报;对仍在观望的家庭,时间只有一个方向——越往后,滞纳金越长、追溯越深、回旋余地越小。
与其等待下一份通知书,不如现在就把账算清、把事说明。依法合规,本身就是对家族财富最好的保护。
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外媒及财经媒体报道内容均注明来源,具体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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